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机动车修理业是否按要求建立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 3.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4.有无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5.有无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6.有无非法拼(组)装机动车; 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无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机动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2 | 对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2.《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第六条第三款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经营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4.是否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交易旧货、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3 | 对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娱乐场所是否安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要求; 4.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安全巡查、保安配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有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场所设置的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 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4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房间数、楼层数等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2.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在客房安装偷拍设备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是否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各类旅馆、旅店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5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物品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承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物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典当行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6 | 对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1.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章刻制业务; 3.刻制公章是否按照规定的名称、规格、式样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4.公章刻制企业是否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5.是否建立落实验证登记、印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印章刻制企业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7 | 对印刷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是否建立落实承印验证、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 3.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4.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 5.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治安大队 | 印刷企业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年不少于2次 |
8 | 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行政检查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2.《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查处保安培训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一、保安服务公司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核实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内容) 2.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 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押运人员的持枪资格,设立武装守护押运企业警务室并落实派驻警务代表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情况; 7.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在岗履职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二、保安培训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情况; 2.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情况; 3.校园、校舍以及学习、训练、实操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4.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学员和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培训合同;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三、自招保安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备案情况; 2.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4.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组织保安员在岗培训、落实保安员社会保险情况;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含分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
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40%; 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100% |
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 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每年每家至少检查3次 |
9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1.是否按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保安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安员是否按有关规定着装,配备必备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3.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整改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4.出入口和要害部位是否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0天; 5.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是否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基础上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是否设置值班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 7.是否有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是否有制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9.各行业系统是否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
治安大队 | 企业 | 不低于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5% | 每半年不少于1次 |
1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每次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 | 每两个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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