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乡镇街道_南安市人民政府
向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向政〔2024〕89号

各村委会,乡直乡办有关单位: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安市向阳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向阳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乡村环境,根据《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委办〔2018〕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向阳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各村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征收对象

  低保户和五保户,凭民政或残联发放有关证件,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四、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向阳乡人民政府整洁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单位

征收标准

本乡户籍人口

30元/年

外来暂住人口

3元/月

单位征收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3元/月

营业性场所

普通营业

店铺

30元/月

餐饮营业

店铺

60元/月

室外

大排档

110元/月

农贸市场、

固定、流动摊点等

肉摊、水产摊按每摊2元/日,其他各种摊点按每摊1元/日。

  备注:五台乐山风景区、坂美林场和海山林场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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