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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1-21 16:38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向阳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乡村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南政文〔2008〕200号)和《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委办〔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目标

  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提高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活环境。

  三、出台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  

  《关于南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8〕69号)

  《南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南政文〔2008〕200号)

  《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委办〔2018〕105号)

  四、主要内容

  征收对象:向阳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各村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本乡户籍人口每人每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0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单位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普通营业店铺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0元;餐饮营业店铺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60元;室外大排档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110元;针对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肉摊和水产摊每日2元、其他摊点每日1元计算。

  征收方式:向阳乡人民政府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到位。

  减免对象:低保户和五保户,凭民政或残联发放有关证件,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执行时间:办法于2024年11月13日起实施,向阳乡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24年11月13日起开征。

  五、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

  六、关键词诠释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按照规定向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等提供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达伟;联系电话:86522701。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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