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5-0101-2024-00028
    • 备注/文号:向政〔2024〕89号
    • 发布机构:向阳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3
    向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21 16:29

    各村委会,乡直乡办有关单位: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安市向阳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向阳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乡村环境,根据《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委办〔2018〕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向阳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各村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征收对象

      低保户和五保户,凭民政或残联发放有关证件,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四、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向阳乡人民政府整洁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单位

    征收标准

    本乡户籍人口

    30元/年

    外来暂住人口

    3元/月

    单位征收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3元/月

    营业性场所

    普通营业

    店铺

    30元/月

    餐饮营业

    店铺

    60元/月

    室外

    大排档

    110元/月

    农贸市场、

    固定、流动摊点等

    肉摊、水产摊按每摊2元/日,其他各种摊点按每摊1元/日。

      备注:五台乐山风景区、坂美林场和海山林场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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