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5-0101-2024-00028
- 备注/文号:向政〔2024〕89号
- 发布机构:向阳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3
各村委会,乡直乡办有关单位: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政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安市向阳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向阳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乡村环境,根据《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委办〔2018〕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向阳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各村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征收对象
低保户和五保户,凭民政或残联发放有关证件,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四、附则
(一)本《试行办法》由向阳乡人民政府整洁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向阳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
单位 |
征收标准 |
|
本乡户籍人口 |
人 |
30元/年 |
|
外来暂住人口 |
人 |
3元/月 |
|
单位征收 |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
人 |
3元/月 |
营业性场所 |
普通营业 店铺 |
间 |
30元/月 |
餐饮营业 店铺 |
间 |
60元/月 |
|
室外 大排档 |
摊 |
110元/月 |
|
农贸市场、 固定、流动摊点等 |
摊 |
肉摊、水产摊按每摊2元/日,其他各种摊点按每摊1元/日。 |
备注:五台乐山风景区、坂美林场和海山林场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