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的决定
南政规〔2024〕1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回国定居华侨农村住宅翻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3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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