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有效提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通知》(教财〔2022〕2号)等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一)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应压紧压实主责主业,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原则上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要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
(二)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学校食堂要合理设置岗位,应配备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采购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业务经办、出纳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同时,学校要加强食堂收支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库存盘点、领用出入库记录、会计核算等内控管理制度。
(三)学校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对食堂采购物品、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以及按月将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校内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学校要成立由膳食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监督食堂财务活动、膳食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审议价格、伙食标准调整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情况,防止铺张浪费、挤占、挪用膳食经费等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补助对象管理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午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
(二)学校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可享受学生人数动态监管机制,按实确定补助对象(秋季学期,上报的享受对象要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一致),每学期初要对寄宿情况进行公示,学期中如有退宿或新入住等情况,要及时更新,并将变动情况上报班主任,班主任汇总后上报政教保卫处、总务处,形成数据链闭环管理,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导致补助资金出现的结余结转,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挪作他用。
三、强化资金管理
(一)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自营食堂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按规定设立台账,进行明细核算,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年末,食堂独立账套的,应将食堂财务数据并入学校财务报表。
(二)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供餐食材成本开支,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列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列入食堂支出,如食堂建设、维修、设施设备添置、水、电、煤气等经费。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入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个人账户。
(三)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支出,学校应根据实际享受营养餐补助学生数逐月列支,不得一次性列支出,并在每月报支时,附上经学生本人签字用餐确认单。
(四)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形式,即年初根据市教育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秋季可享受学生数和上级预拨资金情况预拨下达至学校,原则上11月底前,根据学校当年度实际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学生情况进行结算。
(五)年度结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应当结转次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强化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含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学校食堂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的。
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原《南安市财政局 南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财〔2024〕231号)同时废止。
南安市财政局 南安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