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5-00042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5〕5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3
各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秋季学期学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25〕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31号)等精神,现根据各园上报补助学生数,下达第二批省级学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3,551,500元(详见附件),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01学前教育支出”,政府经济科目“50502”,部门经济科目列支“302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学前免保育教育费是根据国家免保育教育费政策,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设置混合班的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指5周岁及以上在园儿童。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办园成本、所在地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类分档差异化政策补助幼儿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考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分别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逐园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闽部属单位所属幼儿园、部队驻地幼儿园纳入属地管理,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本地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二、巩固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继续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对象为就读我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资助对象分两档,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鼓励各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各园要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精准核定享受政策儿童数据,做好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园要切实规范经费使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5年第二批学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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