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5-00024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5〕2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7
各有关中学: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4〕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等精神及年初预算安排,现下拨2025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2,083,800元(详见附件),资金来源为:省级补助资金1,510,000元,本级补助资金573,800元,支出功能科目为“2050204高中教育”、 部门经济科目为“3030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助学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其中,1.以市委振兴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残疾人员0-30岁的人员名单为依据,并“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后,形成“自上而下”的一档补助对象初始名单;2.经学校评审认定或调查认定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以及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形成第二档补助对象初始名单。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补助标准为: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分两档执行,其中: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二档助学金)由每生每年 1700 元提高到 2000元,同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市教育局委托代发银行直接转入学生资助卡。
其他事项: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要求,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认定方式,做好补助对象困难类型认定工作,同时,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号)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档案的归集、保管工作,以备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5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2025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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