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4-00088
- 备注/文号:南教综〔2024〕11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6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机关各科室:
经2024年市教育局局党组第36次会议研究确定,现将《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各级纪委监委“点题整治”部署要求,旨在加强全市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进修学校、南安电大等各类采用校外供餐服务的公办学校。
二、招标建库
(一)准入条件
供餐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具备餐饮业经验、信用良好,在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5.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的区域)不低于500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配送需要安装有GPS定位系统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7.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对现场操作予以公示并向供餐学校、学生家长展示。
8.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9.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11.在人民法院无未了结的执行案件。
(二)公开招标
市教育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组织征集校外供餐企业的入围工作。
1.征集单位入围。市教育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校外供餐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服务需求及各级有关校外供餐工作要求,编制征集文件,并按流程发布征集公告。校外供餐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报名获取征集文件,递交响应文件。
2.现场开标评审。①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小组根据征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②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征集文件的评分标准对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校外供餐企业提供的响应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根据综合得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选取入围校外供餐企业。现场开标评审过程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邀请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
3.公告入围结果。市教育局确定校外供餐企业入围名单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同步向入围校外供餐企业发出入围通知书。
4.正式入库投用。入围校外供餐企业纳入南安市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库,供学校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遴选。
三、学校遴选
南安市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采用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须在南安市中小学生校外供餐企业库中选定供餐单位。具体操作流程要求如下:
(一)成立遴选工作小组
拟实施校外供餐的学校,须成立校外供餐遴选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家长代表从在校用餐学生家长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占遴选工作小组的80%(含)以上,责任督学和学校纪委委员全程参与监督,学校应做好全程拍照、录像并存档。
(二)实地考察
校外供餐遴选工作小组通过查阅企业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全方位了解校外供餐企业情况。
1.供餐能力。工作小组应从供餐企业中央厨房面积、员工人数、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和已配送量等因素来判断供货企业的供货能力是否满足学校的需求。
2.配送能力。工作小组应从到校的路途时间(不宜超过60分钟)、配送车辆的车况和数量等因素来判断供餐企业的配送能力是否满足学校的需求。
3.服务能力。工作小组应从上一年度供餐企业服务学校评价情况来判断供餐企业的服务能力是否满足学校的需求,供餐企业应提供承诺书,承诺没有超出配送能力,若发现超出或转包分包情况,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实地考察。考察供餐企业的资质、所在地、中央厨房面积、冷藏(冻)库、人员、配送车辆、加工环境、周边环境等情况。
(三)确定供餐企业
1.遴选原则。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供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供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采取随机抽取或召开遴选小组会议方式,在市教育局校外供餐企业库中遴选不少于3家供餐企业,作为本校供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现场考察。
2.遴选方式。校外供餐遴选工作小组介绍备选企业有关情况,播放现场考察的录像(照片),组织本校用餐学生家长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从遴选确定的备选供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供餐企业。按照得票“绝对多数”的原则,供餐企业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的50%时,直接确定;没有供餐企业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的50%时,则组织得票最高的2家企业重新进行投票,直至最终产生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50%的企业。确定供餐企业的投票计数,由遴选工作小组计算,投票结果现场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统一归档。
3.结果公示。投票选定供餐企业结束后,学校对拟确定的校外供餐企业名称、基本情况、投票结果等信息同时在学校公示栏、学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期限
学校与最终确定的供餐企业签订书面供餐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合同一学期一签,服务期内每月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均达80%(含)以上的,可续签一学期。
(二)签订合同的内容
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结算方式、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措施、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法、违约责任、服务期限、供餐场所、退出机制、解除合同条件、“互联网+明厨亮灶”、配送车辆须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严禁转包、分包供餐业务、禁止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擅自更换履约人、退出机制等。
(三)供餐合同的备案
各学校要在自签订供餐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供餐服务合同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和计财科备案。
五、日常管理
学校是本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本校校外供餐工作管理措施办法、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加强日常监管,杜绝“以供代管”“一选了之”等问题,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健康需求,与供餐企业共同制定学生餐食谱,切实提高学校供餐质量和营养健康水平。
(一)到校分送
1.校外供餐企业要每天10:30后方可送餐进校,11:30前须送到各教室门口,烧熟至食用的间隔尽可能短,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餐食应贮存在具有加热或保温装置的设备或容器中,使餐食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用时口感。
2.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要求校外供餐企业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
3.应与校外供餐企业协商明确教室分派餐食及用餐后场所整理的具体人员,相关人员应持有关健康证明上岗。
4.要求校外供餐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学校工作期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佩戴卫生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准在岗位上抽烟、吃东西。
(二)食品验收
学校应当安排人员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检查供餐品类和质量是否与食谱一致,填写交接单,做好各项记录等工作。
(三)留样备查
对供餐餐食每餐次或批次(校次)按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存放于留样专用冷藏设施内,保存至保质期届满48小时以上,并及时准确记录留样情况。
(四)接受监督
学校要通过南安市学生集体用餐公开晾晒平台、学校公示栏、学校公众号(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供餐企业的相关信息,每日菜品晾晒,及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五)应急处置
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会同校外供餐企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定舆情处置预案,提高舆情处置能力。
六、陪餐制度
学校应当实行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家长代表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方案。学校书记、校(园)长每周陪餐不少于1次。
(一)学校每餐均应有至少1名校领导陪学生用餐,陪餐人员每餐应当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数量、温度、卫生和营养等问题。
(二)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过程包括接餐、验收、就餐等全环节。家长可在其子女所在班级进行陪餐,陪餐结束后进行陪餐满意度评价。
七、餐费管理
(一)确定餐标
校外供餐的订购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餐食。校外供餐单位至少提供3种不同餐标套餐供遴选家长投票决定,同一学校原则上采用一种餐费标准,不能超过13元/人/餐,且同一个套餐在不同学校配送,必须价格一致。
(二)餐费收取
1.学校向参加校外供餐的学生收取餐费按照代办费管理规定执行,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对代办的餐费要设立专账进行核算,原则上按月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并给予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餐费至少50%的减免(具体由学校提供名册)。
2.学校教职工餐费实行独立结算,不得在学生餐费中列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
3.陪餐餐费具体收取方式由学校会同家委会根据实际明确,可由陪餐人员自付,也可由学校会同家委会向社会筹集资金统一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生利益。
八、供餐评价
(一)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家长占比至少80%,对餐品质量、重量、价格、温度、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测评结果向家长公开,每个月至少1次,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续签的依据;满意率二次低于80%的,校方可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餐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在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期间,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由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等代表参加的到校外供餐单位实地考察走访,并对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服务承诺兑现等方面进行评议,督促整改,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九、退出和补位
(一)退出机制
1.校外供餐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立即取消其为该学校提供供餐服务的资格:
(1)供餐单位单个学校出现质量问题或配餐过程中引起投诉查明属实的,每次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出现2次以上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采购单位可终止合同。
(2)在学校进行的满意度测评中,不符合服务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最低要求。
(3)供餐单位出现违反合同条款规定或不执行合同相关条款情况,视情节严重作出更换或终止处理。在学校未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前,供餐单位仍须按要求按质按量给予相关学校供应配餐,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但餐费可暂时不予以结算。
2.入围供应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立即剔除出南安市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库: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的。
(2)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3)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4)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5)出现供应量不足、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的。
(6)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
(7)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8)经核实通过弄虚作假中标的配餐企业。
(9)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10)在人民法院出现未了结的执行案件。
(二)补位机制
当出现校外供餐单位退出供餐库等情况,不再补充征集供应商。一旦发生退库情况,由学校从入围校外供餐单位中遴选或随机抽取替补,替补校 外供餐单位需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与原校外供餐单位合同终止日期一致。
十、责任追究
校外供餐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供餐企业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实施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局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校外供餐情况满意度测评表(参考)
2.校外供餐配送合同(参考)
3.学校进校外供餐企业检查表(参考)
4.南安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外供餐情况检查表(参考)
5.问题整改通知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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