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4-00083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4〕5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4〕30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结算2023年和预拨2024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教指〔2024〕82号)精神及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现下达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资金2,165,375元(详见附件),其中:省级补助资金770,000元、泉州市级补助资金435,000元、本级补助资金960,375元,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自2019年秋季起实行。本次下达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是以市委振兴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残疾人员0-30岁等人员名单为依据,并与“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后,形成“自上而下”的补助对象初始名单,再组织学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要求认真审核、确认上报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拨付。
二、生活费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补助生活费资金由市教育局委托代发银行直接转入监护人等银行账户卡。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资金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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