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4-00072
- 备注/文号:南教审〔2024〕1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9
南安市溪美海霞幼儿园:
你园举办者变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园的举办者由“黄海蓉”变更为“方潇涵”。
二、新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举办者的职责,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断完善幼儿园办学条件;要依法确立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落实法人财产权;要根据新修订的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希望你园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加强管理,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南安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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