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4-00027
- 备注/文号:南招考委〔2024〕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国家、省、泉州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现就2024年秋季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原则,组织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一)实验幼儿园、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五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以下简称实验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招生对象
1.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招生服务区域内的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幼儿与父(母)户籍一致,实际住所地址与户籍登记地址一致。实际住所指装修好并配备生活设施且实际入住、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属实(不含毛坯房)。
同一套房产两年内只能1位适龄幼儿在片区幼儿园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1个的家庭除外),如果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主的子女多于一个且子女另有商品房的家庭,不享受上述“除外”政策。
因城市建设涉及住房拆迁的适龄幼儿,在征迁安置过渡期间,向幼儿园提供拆迁的相关材料仍按原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拆迁定居后,在规定的招生服务区域入学。
2.第一批招生对象
(1)符合招生对象基本条件,且户口(2024年3月1日前登记户籍)、住房(住房为商品房的,一套仅登记一户主)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适龄幼儿。
(2)政策性照顾对象
①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对象,按国家、省、泉州及我市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②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生活的台港澳侨籍适龄幼儿。
3.第二批招生对象
(1)第1类对象:符合招生对象基本条件,且户口(2024年3月1日及以后登记户籍)、住房(住房为商品房的,一套仅登记一户主)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适龄幼儿。
(2)第2类对象:符合招生对象基本条件,且户口、住房(即为一套登记两个及以上户主的商品房)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适龄幼儿。
(3)第3类对象:户口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居住的租住户、投靠亲属落户等适龄幼儿。
(二)其他幼儿园招生对象
市第六幼儿园、国专第一幼儿园、国专第二幼儿园等3所市直幼儿园,在当地乡镇政府指导下确定招生对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优先招收所在小区入住居民户的适龄幼儿;其他幼儿园(班)招收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划定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时间
(一)实验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招生时间
6月20日前,发布招生通告。
7月5日—7月6日,接受第一批招生对象报名登记。
7月7日—7月13日,公示第一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
7月14日,公布第一批招生结果和剩余学位。
7月20日,有学位余额的,接受第二批招生对象报名登记。
7月21日—7月27日,公示第二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
7月28日,公布第二批招生结果和剩余学位。学额已满的,不再接受入学申请;学额未满的,继续接受剩余学位招生对象入学(招收范围、程序及办法由各幼儿园制定)。
(二)其他幼儿园(班)招生时间
市第六幼儿园、国专第一幼儿园、国专第二幼儿园等3所市直幼儿园可参照实验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招生时间执行;其他幼儿园(班)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
四、招生办法
(一)实验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招生办法
1.第一批招生对象
(1)招生服务区域适龄幼儿
①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购房税务发票)。
②报名审核
招生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生服务区域内的幼儿园现场报名,由各招生幼儿园对缴交材料审核确认。
③公示名单
幼儿园按规定的时间公示第一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家长如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向幼儿园或市教育局反映。
④招收办法
幼儿园实际报名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招生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登记户籍时间的先后顺序依序招收,直至完成招生计划数。实验幼儿园、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五幼儿园如有学位余额,通过“志愿+电脑派位”的方式招收实验幼儿园、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五幼儿园第一批未被招收的适龄幼儿。市区未被招收的第一批招生对象,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或由家长自行联系具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就学。
(2)政策性照顾对象
①军人子女。符合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泉教综〔2013〕73号)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规定的军人子女要求在南安区域内幼儿园就读的,由市人民武装部于6月30日前持部队子女就学花名册、部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或烈士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户口簿、军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审核确认,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就读。
②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符合《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规定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要求在南安区域内幼儿园就读者,由市公安局于6月30日前持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花名册、公安英模证明书(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证明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审核确认,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就读,名单由相关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公示。
③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符合《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51号)有关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要求在南安区域内幼儿园就读者,由市应急管理局于6月30日前持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就学花名册、消防支队证明、消防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审核确认,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就读,名单由相关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公示。
④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南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驻南安高层次人才子女要求在务工地、居住地幼儿园就读者,由家长(监护人)于6月30日前持《南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申请汇总表》《南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申请表》、高层次人才身份的有效证件或入选文件、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居住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审核确认,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就读,名单由相关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公示。
⑤台胞适龄幼儿。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适龄子女,因家长在南安购房置业或工作等需随父亲(母亲)在南安生活而要求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幼儿园就读的,依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文件精神,由家长(监护人)于6月30日前携带适龄儿童的通行证或居住证、《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及家长(监护人)工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审核确认,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近入读,名单由相关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公示。
⑥港澳侨籍适龄幼儿。 2024年3月1日前(不包括2024年3月1日)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生活的港澳侨籍的适龄幼儿要求在居住地对应的市直幼儿园就读的,由家长(监护人)于7月5日至6日携带适龄幼儿的护照、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家长(监护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购房税务发票)、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或居住证(应在2024年3月1日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寄居手续)、《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到申请就学的幼儿园报名,经幼儿园审核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若申请就学的幼儿园学位不足,市区港澳侨籍适龄幼儿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或由家长自行联系具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就学)。
2.第二批招生对象
(1)公布学位
7月19日前,各幼儿园公布第二批可招学位余额,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2)报名材料
第1、2类招生对象(原件及复印件):《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户口簿、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及购房税务发票)。
第3类招生对象(原件及复印件):《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
(3)报名审核
招生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幼儿园现场报名,由各招生幼儿园对缴交材料审核确认。
(4)公示名单
各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公示第二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家长如对第二批招生对象登记报名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向幼儿园或市教育局反映。
(5)招收办法
各幼儿园按照第1类、第2类、第3类顺序招收第二批招生对象,方法同第一批招生对象。
3.剩余学位招生办法
幼儿园在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招生对象招生任务后,如有学位余额,可再招收户籍不在招生服务区域的适龄幼儿。剩余学位的招生对象、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收办法等由各幼儿园制定并向社会公告。剩余学位报名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审批后方可招收。
(二)其他幼儿园班招生办法
市第六幼儿园、国专第一幼儿园、国专第二幼儿园等3所市直幼儿园,在征求当地乡镇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办法;其他幼儿园(班)的招生办法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
五、收费标准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及学前班收费标准按照市发改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取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由所在地中心小学予以公示,并接受监督。
六、招生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市第六幼儿园、国专第一幼儿园和国专第二幼儿园在当地乡镇政府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于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切实做到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五公开”。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于6月25日前公布幼儿园招生方案,并于7月15日前将招生方案抄送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公布正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名单,引导幼儿到公办园、公办性质幼儿园(班)或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入园,防止出现虚假宣传及不择手段争抢生源等违规行为。
(四)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35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
(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及村(社区)、幼儿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相关社区要指定专人配合市区市直幼儿园入户调查辖区内适龄幼儿是否符合“两一致”。同时,市区市直幼儿园应到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相关社区核对招生对象相关信息,公安、不动产登记部门及相关社区应对幼儿园核查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市直公办幼儿园要建立完整的新生备查材料档案,做到一生一档,审核人员和园长必须在新生备查材料复印件上签名,招生对象名单须报送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备案,不得擅自招收名单外的对象(包括中、大班)。
(六)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入园条件的要给予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七)除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七、其他
(一)2025年,我市幼儿园招生政策将根据省、泉州市招生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二)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南安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新生招生计划
2.实验幼儿园等5所中心城区市直幼儿园2024年秋季招生服务范围
3.南安市幼儿园“就近入园”申请登记表
南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