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4-00020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4〕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5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现下达2023年秋季学期第二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资金8,062.50元(详见附件),其中:历年结余资金8,062.50元,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是在2023年秋季学期初组织认定的基础上,再次对“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2023年9月后更新发布的基础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形成“自上而下”的补助对象初始名单,由学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要求审核、确认上报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拨付。
二、生活费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三、补助生活费资金由市教育局委托代发银行直接转入监护人等银行账户卡。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14〕19号)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3年秋季学期第二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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