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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分类及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2-05 15:59 阅读人数:1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明确用水分类体系,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减轻部分特殊群体和公益性机构用水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推动水资源节约与合理配置。

  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及福建省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基本民生、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

  二、目标任务

  明确南安市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确立针对民政救助对象、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以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单位的供水价格优惠政策,规范政策执行程序,确保惠民措施落地见效。

  三、工作进展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分类及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在履行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后,形成正式文件。

  (三)《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分类及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发改规〔2026〕1号)已于2026年2月5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供水分类:将城镇供水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并对各类用水的涵盖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确定相关优惠对象及标准

  居民类优惠: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的优惠。

  非居民类优惠: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我省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家政服务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的用户执行居民生活水价。

  (三)规范执行与衔接:明确了供水企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对象认定、信息核对、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明确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6年2月29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联系电话:0595-86382465。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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