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2-0101-2026-00024
- 备注/文号:南发改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价格管理,明确供水分类及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特殊群体用水负担,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分类
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优惠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类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以下对象,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多重身份或多处用水不重复享受):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非居民类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我省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家政服务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的用户执行居民生活水价。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6年2月29日止。
(二)以往文件中有关供水分类及特殊群体用水优惠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省或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福建省南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其供水范围内优惠对象的政策执行;其他范围的优惠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通知当地供水企业执行。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优惠对象的认定和把关工作,及时对接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密切关注社会回应。供水企业做好优惠对象的信息比对、核实、匹配工作,无法匹配的对象及时反馈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相关问题。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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