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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2-27 17:52 阅读人数:1

  2019年12月20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118号),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推动了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稳步发展。该政策将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推进我市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经研究,我市修订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17号)。现将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养老服务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市户籍总人口165.92万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约28.62万人,占总人口17.2%,人口老龄化明显。为加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4〕3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7〕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更好地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进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要求,从2024年8月起,南安市民政局对全市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数、类别、护理等级、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汇总梳理,于2024年9月20日提出实施方案初稿;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1日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意见;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1月21日南安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实施方案合法合规。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集体审议决定通过,以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公建民营补助项目: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养老院。

  (二)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具有南安市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整月计算)。

  (三)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项目补助的对象,补助条件,资格的认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变更与停止,经费渠道,补助期限,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部分:项目补助的对象。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养老院。养老服务对象补贴对象:具有南安市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整月计算)。

  第三部分:项目补助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备案后,运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关于加强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配置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3.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5.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6.经市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7.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部分资格的认定。包括三种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

  第五部分:补助标准。

  (一)乡镇敬老院、养老院公建民营后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在运营方与所属乡镇核定并报市民政局确认床位数的基础上,由运营方投资进行改扩建,增加的床位数按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五年拨付。床位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二)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采取分类分档补助,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1.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后低于入住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即:入住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差额补助(入住补贴)不高于以下标准:

  (1)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500元。

  (2)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1000元。

  (3)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1500元。

  行政给付,包括特困供养(含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民政部门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上级对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有相关救助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资金优先从上级补助资金支付。

  2.其他社会对象

  (1)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第六部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入住补贴,由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或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其他单位、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第七部分: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入住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至补贴对象或其家属银行账户。由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人员(指无亲属缴交费用的)入住补贴资金直接拨补养老机构。

  第八部分:变更与停止。包括三种,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补助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从次月起,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第九部分:经费渠道。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部分:补助期限。社会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补助期限暂定为五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精神,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托底供养,养老服务补贴的补助期不限;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期限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执行。

  第十一部分: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流程。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入住至少满一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所住养老机构每季度向市民政局申请一次补贴费用。每季度次月申报上一季度。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确定入住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或其家属银行账户。由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人员(指无亲属缴交费用的)入住补贴资金直接拨补养老机构。

  (二)变更与停止

  1.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由本人、家属或养老机构负责人向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上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2.补贴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后,从次月起,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3.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七、关键词诠释

  (一)“公建民营”是指: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

  (二)“入住补贴对象”是指: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

  八、政策咨询方式

  南安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95-86373661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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