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603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4〕1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鼓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4〕3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更好地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公建民营补助项目
(一)项目补助对象
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乡镇敬老院、养老院。
(二)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备案后,运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关于加强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配置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3.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不得改变服务性质;
4.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5.财务核算规范、票据使用规范;
6.经市民政部门检查(含年检)合格;
7.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规定要求。
(三)补助标准
乡镇敬老院、养老院公建民营后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在运营方与所属乡镇核定并报市民政局确认床位数的基础上,由运营方投资进行改扩建,增加的床位数按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分五年拨付。床位建设标准参照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四)资金保障
一次性开办补助参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精神,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执行要求
补助申请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养老服务对象入住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南安市户籍,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一个月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整月计算)。
(二)资格认定
1.特困供养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审核确定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是指依据相关标准,参照入院评估和入住协议书,经市民政局审核认定的生活自理、半护理或全护理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按照申请对象的人员类别和《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1.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后低于入住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即:入住补贴=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差额补助(入住补贴)不高于以下标准:
(1)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500元。
(2)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1000元。
(3)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的为每人每月1500元。
行政给付,包括特困供养(含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
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民政部门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上级对城乡低保及特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有相关救助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资金优先从上级补助资金支付。
2.其他社会对象
(1)经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自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经评定为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的半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全护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由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补贴需填写《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表》、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
2.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老人,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可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五)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
入住补贴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至补贴对象或其家属银行账户。由政府兜底的特困供养人员(指无亲属缴交费用的)入住补贴资金直接拨补养老机构,申请材料由入住的养老机构上报。
各养老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南安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花名册》(附件)报送至市民政局及所在地乡镇(街道)。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每月报送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核实具体入住信息,包括服务合同、入住时间、补助对象身份类别及护理级别等。同时比对相关死亡、残疾等信息,经审核后确定入住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或其家属银行账户。
养老机构每季度向市民政局申请一次补贴费用。每季度次月申报上一季度。
(六)变更与停止
1.补贴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由本人、家属或养老机构负责人向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上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2.补贴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补贴标准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后,从次月起,补贴标准按新认定的补贴标准发放。
3.因身份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情况,补贴对象不符合继续补贴条件的,应由本人或亲属、养老机构负责人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七)经费渠道
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八)补助期限
社会老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补助期限暂定为五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精神,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托底供养,养老服务补贴的补助期不限;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期限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政策宣传引导,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按要求审核,定期公布补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注重对老人信息的把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报告,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三)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况予以追缴,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对虚报、冒领、伪造、截留等方式骗取、挪用养老服务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118号)同时废止,由南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安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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