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九)项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隔一年或两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三、目标任务
对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54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进展
(一)于2024年10月24日印发《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明传〔2024〕35号),将以南安市人民政府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发送各有关单位征求初步清理意见。
(二)于2024年11月13日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2024年11月12日至11月21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送审稿),于2024年11月27日提交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会议研究。
五、范围期限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主要内容
清理结果为: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37件,宣布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安市司法局,卓江河,0595-8681202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