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了《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24〕13 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在借鉴兄弟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目标
加强全市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一)2024年9月上旬,市教育局制订了《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2024年10月16日,向局机关部分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征求修改;2024年10月22日,发给市监局、法律顾问征求修改;2024年10月24日,我局将《规定》发给各中心小学和市直小学征求修改。
(三)2024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收到群众来电反映意见或建议。
(四)2024年11月27日,南安市司法局对《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同意制定出台。
四、范围期限
《南安市教育系统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7年8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有十一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校外供餐的服务对象及范围。
第二部分:招标建库。分两方面,一是明确校外供餐单位准入条件,二是解析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程序。
第三部分:学校遴选。要求各校的供餐服务,必须在南安市中小学生校外供餐企业库中选定供餐单位,且进一步细化了学校遴选的步骤及要求。
第四部分:签订合同。规定了合同签订的期限、主要内容及备案等事宜。
第五部分:日常管理。学校是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校要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工作管理措施办法、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从到校分送、食品验收、留样备查、接受监督、应急处置等五方面加强日常监管,杜绝“以供代管”“一选了之”等问题。
第六部分:陪餐制度。校外供餐学校要实行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家长代表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方案,不断提升配餐的质和量。
第七部分:餐费管理。明确规定每餐的餐标,以及餐费的收取方式、结算方式,规范操作程序。
第八部分:供餐评价。一是规定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对餐品质量、重量、价格、温度、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续签的依据;二是学校须到校外供餐单位调研、评议,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九部分:退出和补位。明确校外供餐单位出现违规的情况,学校有权退出供应商的供餐资格,以及通过遴选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补位。
第十部分:责任追究。校外供餐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一部分:附则。明确本《规定》的解释单位,若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校外供餐”,是指各类采用校外供餐服务的公办学校。
七、政策咨询方式
南安市教育局,林瑞强:0595-8636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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