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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09-30 18:53 阅读人数:1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文件。

  二、任务目标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执行期限

  该规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29日。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方面: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含市区、建制镇)城市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计算方法。本次配套费的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工业项目不再委托乡镇代收。在配套费征收计算方法上,直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相对应,新建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三)收费标准。本次收费标准仍实施《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设置的关于南安市的收费标准收取。

  对于中心城区配套费类区范围,参照我市基准地价的划定范围,即城市规划区对应“市域中心”;基准地价中住宅和商服用地对应本规定的住宅和商业;基准地价中基准地价“Ⅰ、Ⅱ”级别范围对应配套费“一类”,“Ⅲ”级范围对应“二类”,“Ⅳ”级范围对应“三类”;工业用地的“Ⅰ、Ⅱ、Ⅲ”级范围分别对应“一、二、三类”。其余乡镇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重新调整本乡镇配套费类别区。

  (四)减免范围和流程。本次配套费减免范围和流程对照旧版规定基本不变,与省、泉州市规定保持一致。

  (五)资金使用办法。全市范围内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

  五、注意事项

  配套费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六、关键词诠释

  配套费:全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威; 联系电话:86393097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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