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福建省及泉州市积极支持下,南安市高度重视晋江流域(南安段)的防洪治理,大力开展重点河段治理、河道清水工程、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并取得一些成效。但晋江流域(南安段)仍存在防洪工程未闭合未达标,无法形成完整的防洪体系,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近年来极端气象状况频现,洪涝灾害仍是南安市建设发展的心腹大患。
二、目标任务
减轻晋江流域(南安段)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沿岸镇区相应标准的防洪体系,改善民生和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进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南安市水利局自2024年5月份起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等的通告(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7日向市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诗山镇、罗东镇、洪梅镇人民政府,供电公司,武装部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等的通告(送审稿)》,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4年6月28日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通告》适用于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永久占地和施工临时用地。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9年6月27日。
五、主要内容
从“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范围、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迁入户口和分户、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四个方面规定内容及重要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范围:
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永久占地包括堤防及护岸占地范围,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工区、土料场、施工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地及堆场用地。【本条依据《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8.2.1“本工程建设征地包括工程永久占地包括堤防及护岸占地范围。”、8.2.2“本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工区、土料场、施工临时道路及施工场地及堆场用地。”制定】
(二)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南安市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三)迁入户口、分户:
自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者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四)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本条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七条制定、《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第三节制定】
六、关键词诠释
实物调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等有形对象和资产的数量、质量进行的调查登记活动。
七、注意事项
本通告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有上级对晋江防洪提升工程南安段二期工程永久占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水利局规划建设科
联系电话:0595-8639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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