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优化我镇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泉城管规〔2024〕2号)、《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霞美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事项解读
备注:本清单“初次违法”指的是“二年内未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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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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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须全部满足) |
法定依据 |
配套 监管措施 |
1 |
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2 |
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3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1. 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危害后果轻微。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4 |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 |
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发现森林火灾隐患、积极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5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洪的 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 害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普法教育 |
6 |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等的 |
1.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 2. 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普法教育 |
7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造成损坏,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普法教育 |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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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须全部满足) |
法定依据 |
备注:配套 监管措施 |
1 |
掐花摘果、折枝的行为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三)掐花摘果、折枝;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2 |
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的行为 |
初次违法,未对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经执法队员纠正后,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干净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3 |
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行为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对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造成危害后果 |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七)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规定要求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5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属初次违法并在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森林火灾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 |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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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 监管措施 |
1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执法,及时清理到位; |
处以100元罚款 |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责令清理 |
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对交通未造成影响,没有破坏环境卫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执法,经劝导及时改正; |
处以100元罚款 |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普法宣传 |
3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采取补救措施 |
4 |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 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等的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采取补救措施 |
5 |
在江河、湖泊 、水库、运河 、渠道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 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 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责令改正、普法教育、采取补救措施 |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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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1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受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控因素确实难以按照工期清理; 3.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 |
处以2万元以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2 |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1.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场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
处以2千元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3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及时整改; |
1.单位处以5万罚款; 2.个人处以100至500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整改 |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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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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