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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4-10 12:05 阅读人数:1

  背景依据 

  为适应我市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数字化发展的需要,发挥会展业在“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拓市场、增订单,助力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打造。出台《南安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旨在实现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将南安建设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会展之城。

  目标任务  

  力争至2026年底,各类展览活动数量达350场,展览总面积达800万平方米以上,每年开展12场以上产业特色展。

  范围期限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会展机构、企业。

   (二)本方案自2024年4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从工作举措、政策支持、要素保障等方面工作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工作举措

  (一)通过引进会展领军企业、培育本土会展企业、依托产业优势加大举办力度、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发展等措施提升策展水平

  (二)通过提升会展中心定位、提升现有展会品牌、引进展会上下游企业等措施提升办展水平

  (三)采取施行分级分类管理、施行备案同意制度、加强政府引导等措施规范会展业秩序

  二、政策支持

  (一)展览项目奖补 对由社会机构或企业作为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并且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展览进行展位奖补、规模补助和场租补助。

  1.行业重点自办展会奖补。对符合展览奖补条件的南安重点行业品牌展会进行奖励,每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其中每届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每届场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泉州市级认定的重点消费类展会参照执行。

  2.招揽引进展奖补。对新引进在南安市成功举办3天及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招揽机构或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3.举办产业型行业性专业展览或高端会议奖励。为积极开拓境内外展会市场,招揽更多高质量展会在我市举办,对事先报备同意的,在南安市举办的境内外产业型专业展览或高端会议,在项目补助基础上给予承办企业上浮20%奖励。有世界财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3人以上参加的高端会议,或者在我市举办的展会上发布行业新技术、新成果,对我市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经认定后给予承办企业补助5万元。

  4.我市企业赴外推介奖补。对赴泉州市域外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推介会的我市重点行业企业,会议邀请我市相关部门进行城市推介、招商推介、产业推介等环节的,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给予主办企业单场5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全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二)会议项目补助 对事先报备确认的在南安市举办且入住南安市限上住宿业酒店的各类会议、论坛(含影视剧组),给予补助。

  1.境内会议补助,最高奖励15万元。

  2.国际(境外)会议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3.大型会议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三)会展机构落户奖补鼓励大型会展机构或企业落户南安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贴,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国际认证奖补 对于我市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或加入其会员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5万的奖励。

  (五)活动保障  产业会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保障。

  (六)奖补兑现

  1.申报资格 申报展览奖补的,需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至少有一方是商事登记及税收归属南安市的企业,方可申请奖励,且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

  2.奖补报备、申报、评估、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并出具报告后,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批、公示后向市政府申请资金,下达各企业(机构)核发奖励金(或补助款)。    

  三、要素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会展业发展工作扎实推进,成立南安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商务局局长、市国资办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会展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人才保障鼓励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会展业人才积极申报高层次人才,从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落地奖励等方面吸引会展项目策划、场馆运营、项目管理等国内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到我市安家就业。

  (三)优化营商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简化办展办会审批程序,为办展办会提供优质服务,降低企业成本。

  关键词诠释

  (一)展览类型为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即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展、成就成果展等。

  (二)展览场租专指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

  (三)届数认定。届数为在我市实际举办届数,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招揽引进展在我市首次举办后,此后一届或多届转至其他地市举办后再次落户我市举办的,视为第二届,以此类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泉瑜

  联系电话:0595-86382206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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