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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1-10-11 11:32 阅读人数:1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解读

  建筑业对本市财政增收和群众致富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瞬息万变,近年来,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遭遇了严重的瓶颈制约,如融资难、承揽基础设施项目难、“走出去”发展难、经济纠纷维权难、转型提升难等诸多问题,需要政府做好引导、鼓励和扶持等服务工作,真正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2019年修订)》(泉政文〔2020〕6号)。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十二部分:一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二是鼓励建筑企业迁入本市、三是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四是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五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六是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七是支持本地企业承接业务、八是鼓励企业编撰技术标准、九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十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十一是不予政策激励情形、十二是附则。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不同专业,不同等级分别予以奖励,多项资质晋升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增补,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

  (二)鼓励建筑企业迁入本市。对迁入我市建筑业企业,按照不同专业,不同等级分别予以奖励,迁入我市后资质晋升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增补,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根据南安市建筑业企业在福建省统计平台年度完成的产值,予以分段奖励。

  (四)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省级(“闽江杯”)的奖项将分别予以奖励;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荣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给予奖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的,视为一个承包单位,不重复奖励,项目仅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省级创建优质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奖励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本市登记注册的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工程担保业务。

  (六)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七)支持本地企业承接业务

  一是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设计、施工。二是鼓励战略协同合作。鼓励建设单位与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非本市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与本市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八)鼓励企业编撰技术标准

  对本市建筑企业主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法予以奖励。

  (九)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在全市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单位合同履约诚信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招投标准入信用和加减分依据。

  (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在人才培训发证与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于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符合《中共南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的通知》(南委人才〔2019〕6号)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十一)明确企业不予政策激励的情形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奖项当年或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一是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二是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泉州市或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三是在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四是在南安市区域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连续2次评分不达标。五是在南安市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泉州市或我市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六是因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信用不良行为等其他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登记为不良行为记录。七是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附则

  一是奖励措施的兑现流程,增加统计部门参与联合审核建筑企业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资质证书换证期限为自2020年11月30日起算1年过渡期,本文件资质等级作相应调整,一年过渡期内,资质证书虽未调整更换但符合本意见所列奖励待遇政策,可适用本意见享受相关奖励待遇;三是本文件在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调整;四是明确《实施意见》解释单位,《实施意见》的有限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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