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1-00234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152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08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修订)
    时间:2021-10-11 10:5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2019年修订)》(泉政文〔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晋升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50万元,除以上专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二)鼓励申办特色企业。支持鼓励石材企业在本市新设立建筑幕墙、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扶持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申办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对我市新设立(包括晋升和外地迁入)二级建筑幕墙、装饰装修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多项资质(含增项)晋升的不重复奖励,但可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增补。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二、鼓励建筑企业迁入本市

      (一)对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

      (二)对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迁入我市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工程勘察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企业、工程设计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四)企业迁入我市后资质晋升不重复奖励,但可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增补。对获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

      从2021年起,在南安市统计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完成产值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度完成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元;年度完成产值10亿(含)至20亿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年度完成产值5亿(含)至10亿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最终产值以上级统计部门核实后的反馈数据为准。

      四、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

      (一)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省级(“闽江杯”)的,在满足合同有关工程质量约定的前提下,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荣获国家级(“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在满足合同有关工程质量约定的前提下,给予奖励20万元;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项目荣获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的,视为一个承包单位,不重复奖励;项目仅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二)对创建优质工程满足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取费标准,即: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泉州)市级工程1%。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最高奖项结算,不重复计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六、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在我市所有承建项目均积极参与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并经市人社、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且连续3年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其新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在我市所有承建项目均积极参与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并经市人社、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且近2年至少一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其新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最高、最低额度,降幅各为50%。

      七、支持本地企业承接业务

      (一)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鼓励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市属国有集团成立注册地在本市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市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

      (二)鼓励战略协同合作。鼓励建设单位与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非本市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与本市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高技术、高难度项目建设。

      八、鼓励企业编撰技术标准

      (一)本市建筑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C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的,给予奖励4万元。

      (二)本市建筑企业主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C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的,给予奖励2万元。

      (三)本市建筑企业第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奖励1.5万元。

      九、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9〕106号)规定,在全市政府投融资的工程项目推行参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定级,综合评价定级结果用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政策扶持等工作中。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职称评审与教育培训。人社、住建、经贸等部门要依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好建筑专业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人才培训发证与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企业晋升资质创造条件,在每年组织一次初级职称评审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数适时增加评审次数。市住建局要加大政策指导,引导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建筑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壮大建筑企业技术队伍,每年要组织安排若干批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本市办班。

      (二)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企业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指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企业资质所需的建筑类高级职称等),经认定,符合《中共南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的通知》(南委人才〔2019〕6号)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做好职称评定指导。职称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认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职称评审要简化程序。做好建筑类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扶持政策。不符合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按规定破格申报工程师。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为解决我市高素质建筑人才不足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十一、不予政策激励情形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奖项当年或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一)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与泉州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二年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泉州市或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四)在南安市区域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连续2次评分不达标的,自第2次被评定为不达标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五)在南安市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泉州市或我市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查处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六)因重大环境污染、重大信用不良行为等其他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登记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当年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七)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十二、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企业对照条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经住建、财政、统计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形成兑现方案,在市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政策的,一律取消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企业享受本文件以及本市其它政策文件的奖励、补助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本级财政留成。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的文件精神,资质证书换证期限为自2020年11月30日起算1年过渡期,相应资质调整如下: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原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调整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原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调整为施工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原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调整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一年过渡期内,资质证书虽未调整更换但符合本意见所列奖励待遇政策,可适用本意见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三)本文件在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调整。

      (四)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0月8日止。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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