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6-00020
    • 备注/文号:南水函〔2026〕6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5
    关于南安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6-04-09 09:10

    黄万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山区村通过自主管理水库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坂头水库当前权属与管理职责的说明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坂头水库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市园区集团,属于国有资产。我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坂头水库的防汛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涉水事务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水库具体经营方式(如承包、租赁、自主运营等)的确定与变更,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权限调整,需由资产权属单位(市园区集团)在符合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研究决策。

      二、对建议中相关意见的回应与思考

      您指出的因过往承包经营中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的鱼类投放不科学、水体富营养化等问题,我局已予以关注。加强水库水域的生态保护,防治水污染,是我局的重要监管职责。下一步,我局将依据职责,加强对坂头水库水质的监测,并督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水源保护措施,科学规划水产养殖活动,推动水库水生态系统的修复与保护。

      您提出的由紫山村带动“山区村党建联盟”相关村组建联合体,参与水库的生态化经营与管理,以此激发内生动力、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多重效益的思路,具有积极的创新性和探索价值。这种模式有利于将水源保护责任与当地社区利益更紧密结合,符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由于水库资产属市园区集团所有,直接的“管理权下放”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调整,非我局行政职权所能单独决定。可行的路径可能需要在不改变水库资产国有权属的前提下,由资产权属单位(市园区集团)作为主体,与相关村集体探索市场化、契约化的合作经营模式。例如,在确保水库防汛安全、水源保护、工程维护等核心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的前提下,研究由市园区集团通过合规程序,将水库的经营性项目(如生态养殖、休闲垂钓等)以特许经营、合作开发等方式,委托给由相关村集体组成的、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联合实体进行运营。运营收益可按约定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推动建议中合理内容的落实,我局将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一)主动沟通协调。我局将把您的建议及我们的初步意见,正式转达给市园区集团,并建议其作为资产权属单位,牵头研究坂头水库在新时代背景下更优化的经营管护模式,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强化行业指导。若后续市园区集团与相关村集体就合作经营达成意向,我局将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在科学确定养殖容量、规范渔业行为、保护水库水质、保障工程安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与政策支持,确保任何经营方式都不以牺牲水生态环境和工程安全为代价。

      (三)服务乡村振兴。我局将继续支持各类合法合规、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农村发展的创新实践,在职责范围内为壮大村集体经济提供助力。

      分管领导:洪永福

      经办人员:颜春益

      联系电话:86395979

      

     

    南安市水利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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