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