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全市公安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健康发展十项措施》等文件精神,全面服务和保障我市人才及重点群体的户口迁移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实施。
一、全面放开人才及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各类高层次人才户口迁移
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实行“无门槛”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均可迁入我市。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泉州高层次人才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或亲友住房产权证办理户口迁移。
迁入亲友住房的,应经亲友本人同意并签字,在亲友住房地址上单独立户。
(二)专科院校及专业人才户口迁移
对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普通院校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户口可迁入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开具落户介绍信,所属公安派出所凭落户介绍信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
(三)各类创业、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1.对已在我市创业的人员,实行“创业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户口均可申请迁入创业地。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创业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户口迁移。
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在申请设立集体户后迁入该集体户;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或未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可迁入创业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在单位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2.对已在我市各类企业(国有、民营、港澳台资、合资、外资独资等企业)工作的员工,实行“举家均可迁移”落户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迁入就业地。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办理户口迁移。
企业有集体户的可迁入该集体户;无集体户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在企业集体户或公共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迁入该家庭户。
二、全面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5人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目前还没有设立集体户的,限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结(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集体户申请书、协管员身份证即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好人才及重点群体迁移服务工作事关我市开创“五个泉州”建设新局面的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全市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应积极响应,主动作为,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本通知,并通过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介,宣传解读政策。
(二)强化管理职责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的管理,对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其申请设立集体户;对辖区内的集体户要定期与集体户管理员核对在编在职人员的名单,对于已离职、被开除、已死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并冻结户内成员除迁出以外的户政业务,对暂时无处迁移落户或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迁出的人员,应将其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各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认真认定符合“先落户、后就业”的重点群体,及时出具落户介绍信,方便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落户介绍信由各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自行制作(见附件)。
(三)强化服务精神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的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可证明相互间关系的材料指: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权鉴定、医院出生医疗记录、结婚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的婚育登记情况、单位保管的个人档案等。
附件:落户介绍信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