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11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南安市档案馆或图书馆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根据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n.gov.cn/
2、官方微信“今日南安”政务新媒体:
3、南安市档案馆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时令);夏时令下午办公时间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南安市图书馆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时令);夏时令下午办公时间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南安市机关大院政务公开栏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门口两侧政务公开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受理单位: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科
咨询电话:0595-86383736
电子邮箱:naxxgk@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时令);夏时令下午办公时间为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乡镇(街道、开发区)、部门的受理单位:原则上为受理单位的办公室,具体可在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其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新《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南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科”,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互联网和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