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900-2024-00568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4〕5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0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2-16 20:3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护与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安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接收管理工作,特许经营项目除外。各乡镇(街道)公共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中修、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给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道路及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人防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给排水及设施,包括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雨水井、雨水蓄水池、检查井、排水沟渠、泵站、取水泵站、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站)、自来水厂等。

      城市照明及设施,包括城市范围内道路、街巷、桥梁、河道、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外立面等处的功能性和景观性照明设施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市容环卫及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环卫设施导向牌等。

      园林绿化及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为南安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主城区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型指定专业管护单位。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

      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规划核实,办理用地划拨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电子类交通安全设施、中心隔离护栏及零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接收管理、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环节,需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接管单位的意见,接管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内容。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共同完善设计内容,为后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第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阶段应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了解工程基本情况、施工节点情况及建设过程中重大变更、甩项等情况。

      第八条  申请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二)工程资料完整,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四)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六)排水设施移交,必须提供管道全线cctv材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019年版)》(GB/T50328-2014)规定整理相关资料,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信息表》,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档案验收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城市管理部门。

      (二)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管护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确认后,与城市管理部门签署移交接收管理确认书。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专业管护单位正式接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日常管护。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接收管理的,工程有关养护费用及安全生产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请移交。分段完成的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路段或者单项工程,可以分段交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先行交付使用,但不移交,且责任不发生转移。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

      园林绿化部分原则上采取养护后移交,也可选择竣工后移交模式。任意一种模式,必须事先主动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确保现场条件达到图纸要求,并验收合格,方可申请移交。若选择养护后移交,则养护过程应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并及时整改到位,且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养护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尚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移交条件时,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其维护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以下情形也可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一)同一项目的单项工程在不影响养护和其他单项工程施工且确需提前使用并经检验合格的,可单独移交、接收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具体由建设和接收双方协商确定。

      (二)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工程(包括历史遗留未移交的工程或跨区域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如该工程存在违反相关规范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情形,由相应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已接收管护但保修期未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接管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予以处置。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质保期满后,各专业管护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质保期满验收,签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质保金返还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接管单位质保期满验收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接管单位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收管理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工程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完好、整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各种附属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中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解决。由建设单位申请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城市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收管理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办理的,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办理。

      本办法施行前质量保修期届满但未完成移交、接收管理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接收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如上级机关对基础设施工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专业管护单位可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移交、接收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信息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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