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6-00476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6〕1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6
市资源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地块改变用途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事项的请示》(南资源〔2026〕7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地块改造方案调整为“分割部分土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分割出用于改造地块宗地面积确定为3272平方米,不保留地上原有建(构)筑物。
二、同意分割出用于改造部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用途为不可分割商业用地(旅馆用地),并按不同用途的评估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剩余不涉及改造地块土地用途保持工业用地不变。
三、同意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主要规划经济指标为:(一)用地面积:3272平方米(4.91亩);(二)用地性质:旅馆用地;(三)容积率≤4.5;(四)建筑密度≤35%;(五)绿地率≥20%;(六)建筑高度≤100米。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工改商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6〕61号)文件执行。
四、同意该改造地块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地价额核定为462万元(折94.09万元/亩)。
五、同意你局与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解除原于2025年11月26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办理方案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变更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手续,出让土地使用年限40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原已缴纳的231万元定金,抵作方案调整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定金部分。存在查封、抵押情形的,用地单位在正式签订《出让合同》前应相应解决纠纷消除查封状态和提供不动产解押或抵押权人同意其改造的证明材料。
六、福建省南安市水头耀华制衣厂缴清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应将涉及改造的工业用地产权登记证交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拟不保留的地上原有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注销房屋所有权。
七、土地用途变更等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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