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6-00273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6〕5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6-07-02 18:15

    市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的请示》(南资源〔2026〕38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经2026年第七次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暨自然资源价格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盘活利用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方案

      (一)同意对该地块进行盘活利用,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该宗地土地盘活利用相关手续,地块编号:南安市XY2026008号,协议出让对象: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

      (二)土地用途变更。同意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土地用途由不可分割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变更为可分割的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产业类型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土地使用期限不变。

      (三)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地块主要经济指标为:用地面积33373.80平方米(折50.06亩),1.1≤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建筑系数≥40%,建筑限高≤50米。其他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5〕141号)执行。

      (四)土地用途变更地价差。经评估,该宗地块不可分割工业用途剩余年限土地出让价值为1608.42万元(折32.13万元/亩);自留建筑面积40%,剩余可分割工业用途剩余年限土地出让价值为1818.68万元(折36.33万元/亩),地价差为210.26万元(折4.20万元/亩),应补交的出让金核定为211万元(折4.21万元/亩)。

      (五)分割转让要求

      1.已确权登记的存量工业厂房,产权人可选择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将工业功能的建筑产权(不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单元的最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2.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抵押。允许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配套用房面积占项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工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

      3.产权人自留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占分割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功能建筑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面积比例均不得低于40%。分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共同共有,分割登记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产权登记须与工业功能的建筑登记在同一本不动产权证下。

      4.已按规定办理完毕分割登记后方可办理转让,受让方应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转让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于采用分期实施竣工验收的项目,分割登记时需提供经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明确自留部分建筑。

      (六)土地开发利用及管理要求

      1.交地时间及交地条件:土地条件达到“五通一平”后,由地块所属乡镇(街道)根据用地红线内的现状条件(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交地。

      2.开发建设期限:限定动工开发期限为土地用途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动工之日起12个月内投产,18个月内竣工。

      3.付款方式及期限:用地单位需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20%作为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剩余部分在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

      4.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应在土地用途变更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文件前,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七)其他相关要求

      1.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用地不存在查封、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2.建筑须符合结构安全性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办理分割登记时,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

      3.超用地红线范围建筑不得纳入分割转让范围。

      4.受让方取得工业物业产权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

      二、同意由你局与泉州天地华博物流港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协议出让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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