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5-00330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5〕2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3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把握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交通、水利、农业、文保、信息化等专项建设工程,国家、省、泉州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教育、工信、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调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
南安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经市政府同意的计划项目,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总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一般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但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应先由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估算在4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进一步简化立项手续,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时,可用施工图设计、预算替代相应材料。国家、省、泉州市有其他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由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单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 及以上,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在行政村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简化项目前期工作和发包流程,具体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原有道路上进行的维护、改造等大中修项目,一般景观改造、房屋建筑修缮维护等非改扩建项目可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代为项目立项手续,如确需立项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对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完成修改前,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属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南资源〔2021〕594号)范围的建(构)物及设施,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建设单位可豁免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但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预算审核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1〕72号)执行。
第十三条 采取全过程咨询和EPC建设模式项目、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历史文化街区项目、地标性建筑(构筑)物应引入设计监理。概(估)算的工程费用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其他重要工程可引入设计监理,由项目单位集体决策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前期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各级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泉州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期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并对价差调整执行情况作出说明。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级有关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批、确认手续,按照《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21〕157号)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因本规定第十六条原因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项目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由于项目单位责任导致的缺项、漏项、错项,或者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实行甲供,或者实行包工包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担、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单位应当对概算执行情况组织内审,并将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竣工结(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10%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项目概算核定部门(重大项目可提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第二十一条 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可以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也可以只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对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进行调整的,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变化,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编制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对因价格异常波动而发生的价差调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经批准调整的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码制。由项目的决策机关通过投资项目在建审批监管平台赋码,确保“一项一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代码的申领、赋码、核验、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应当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通过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汇集和部门共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具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或以会议纪要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为适用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和《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南财〔2025〕128号)以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规划、咨询服务等购买服务,可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服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合同管理制,所订立合同应当合法、合理、完整,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项目资金拨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项目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编制工程结算,组织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人员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确认后,在3个月内(大型项目6个月内)送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审查后做出书面批复,具体范围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1〕72号)执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质量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项目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检查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本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和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机制,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督促行业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等引起工程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止。各有关单位应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以便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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