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5-00059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5〕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南安市XY20240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时间:2025-03-02 15:03

    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协议出让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南安市XY20240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5〕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出让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用地位于梅山镇灯光村、东安村、林坂村、新兰村,用地面积245.75亩(折16.38公顷)。同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该地块给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用地;土地出让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应急救援中心);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南安市XY2024011号)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性质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应急救援中心),用地面积245.75亩(折16.38公顷),容积率FAR≤1.0,建筑密度D≤30%,绿地率G≥30%,建筑高度H≤50米,其他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4〕106号)执行。

      三、同意福建省防汛抗旱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项目(南安市XY2024011号)地块出让地价为7160万元(折29.135万元/亩),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1228.75万元、耕地占用税457.387万元,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等政府规费,相关税费由用地单位承担缴交。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1432万元作为定金,剩余部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全部缴清。

      四、同意按平整后的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于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交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限定动工开发期限为《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动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五、同意由你局与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协议出让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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