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606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4〕5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7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12-31 15:4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泉委发〔2016〕28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泉委办〔202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同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共同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承担兼职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联络、组织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由市司法局提出法律顾问聘用人选方案,原则上5至7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法律专家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择优、公开公正、方便工作的原则选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获聘的兼职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聘用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应加强政治上把关。

      第五条 市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积极推进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

      积极鼓励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向司法行政部门申办公职律师。

      第七条 市司法局设立法律顾问电子信息数据专家库,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储备,长期联系、动态调整、即缺即补;补缺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参加选聘的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

      参加选聘的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四)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一定国内国际视野,自觉遵守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制度并服从管理;

      (六)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未代理南安市域内明显具有恶意性质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

      第九条 聘用执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资产处置和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为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及咨询,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参与重大信访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研究及处理工作;

      (四)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及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等工作;

      (五)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往、合作项目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草拟、修改、审核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七)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法律素质;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二)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交流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研究等,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法律顾问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针对具体法律事务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并介绍有关情况,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三)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人民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

      (八)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招揽或开展业务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兼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党政纪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实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具体依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泉委办〔2024〕1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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