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601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4〕10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2
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协议出让南安市XY20240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4〕9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的出让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用地位于水头镇西锦村,用地面积40019平方米(折60.03亩)。同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该地块给南安市海都医院;土地出让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同意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性质为医院用地,用地面积:40019平方米(合60.03亩),容积率:FAR≤3.0,建筑密度:D≤35%,绿地率:G≥35%,建筑高度:H≤100米,其他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4〕55号)执行。
三、同意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用地协议出让地价确定为3192万元(折53.17万元/亩),含项目用地农转时涉及增减挂钩指标费用25.0785万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费用300.15万元、耕地占用税128.9995万元,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和契税等政府规费,相关税费由用地单位承担缴交。南安市海都医院自草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638.4万元作为定金,剩余部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
四、同意按平整后的现状土地条件(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地。限定动工开发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动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五、同意由你局与南安市海都医院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协议出让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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