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549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4〕49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7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时间:2024-12-05 15:3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夯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按照基层有需要、接得住、更高效的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及《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精神,现就赋予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通知如下:

      一、将《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中1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交由溪美街道办事处、柳城街道办事处、美林街道办事处、省新镇人民政府、东田镇人民政府、仑苍镇人民政府、英都镇人民政府、翔云镇人民政府、眉山乡人民政府、金淘镇人民政府、蓬华镇人民政府、诗山镇人民政府、码头镇人民政府、九都镇人民政府、向阳乡人民政府、罗东镇人民政府、乐峰镇人民政府、梅山镇人民政府、洪濑镇人民政府、洪梅镇人民政府、康美镇人民政府、霞美镇人民政府、丰州镇人民政府、官桥镇人民政府、水头镇人民政府、石井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二、乡镇(街道)承接落实赋权执法事项后,市农业农村局不再行使赋权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等职责,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要持续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检查指导。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片区加强对乡镇(街道)赋权执法后的跟踪指导、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技能、业务培训。乡镇(街道)承接落实赋权执法事项后,在六个月的过渡期期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对乡镇(街道)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指导,确保赋权承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目录清单(1项)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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