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182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1〕37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6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8-17 08:1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全市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房以及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巡查,将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纳入网格化巡查重点。

      (二)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监督、指导、服务责任,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牵头对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完整基建手续的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提供住宅通用图纸,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工匠培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停止为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服务。

      (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宅施工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村自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建房村民和参建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二、加强施工管理,落实风险管控

      (一)规范建设承包主体。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二)建立建设项目承诺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引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建房村民委托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进行建房的;建房村民与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应签订建房合同和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2),同时要落实施工人员工伤保险。

      (三)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巡查网格化监管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四到场”时间节点,参照《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进行检查填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房村民,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一)配强基层力量。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配强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力量,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对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缺乏的乡镇(街道、开发区),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技术队伍提供监管和指导服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市住建局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农村自建房施工实际,编制《南安市农村自建房安全管控手册》(另行下发),增强农村自建房各方的安全管理水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以及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增强农村自建房安全意识。要适时组织辖区建房村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三)严肃督查问责。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快完善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村自建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2.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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