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181
    • 备注/文号:南政办内传〔2021〕3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2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10:1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5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建设法治南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市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定位,理顺权责关系,整合执法职能,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的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努力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逐步解决执法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2.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通过推进综合执法、实施委托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手段,着力解决基层政府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要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区域面积、常住人口和案件数量等因素,积极整合各类执法资源,不断提升乡镇(街道)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3.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受委托主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执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对象、范围、权限、责任、期限及相应要求,并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市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严格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上传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设备,推行“一户式”集中存储。加强记录信息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作用。

      6.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机制,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明确审核机构、审核人员、审核内容、范围和责任,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执法活动中落实执行。

      8.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七支综合执法队伍开展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即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必要、适当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9.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和明确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避免出现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

      10.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制度,实现案件移送、受理等环节的有效衔接。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11.规范执法权力运行。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权责清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执法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操作流程。健全调查取证、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12.建立受案、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组织等均须严格执行受案、立案登记制度,设立登记台账或表簿,严禁受案、立案不予登记或“账外设账”。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机关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登记。

      13.规范调查取证流程。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出示合法的手续,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不仅应调查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还应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4.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和救济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决定文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

      15.规范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法定文书,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妥善保管扣留财物,并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

      16.遵守执法办理期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办理期限,明确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办结。

      17.依法及时送达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文书应由受送达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拒不签字的,应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途径予以送达,并在卷内载明。

      18.规范文书档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全面、准确填写有关内容,载明适用法律依据的全称和引用的具体条文。要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对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19.健全风险评估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在部署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时,要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20.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泉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上级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结果网上查询、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增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管理。

      21.加强执法数据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按照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要求,向市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方式,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执法数据共享。

      22.制定执法操作标准。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文明用语指引,编制执法操作规程和执法典型案例,规范程序启动、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送达执行等重点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完备、明确、可操作的执法行为指南。

      23.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为解决基层执法机构人员相对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即,将行政执法区域按“网格”形式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区域,合理调整行政执法力量,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网格到底,努力实现执法工作全覆盖,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高效灵活的工作机制。

      24.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要秉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杜绝粗暴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除了依法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外,还应当使用行业规定的文明用语和手势,配有统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必须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统一的标识,紧急情况,执法人员未着制服的,要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结合原则,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5.建立提示执法制度。要端正行政执法目的,建立以教育、纠正为目的的提示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先给予口头教育或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纠正相结合。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法无明文禁止的,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推定当事人没有违法。

      26.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7.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执法主体资格变化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经市政府确认后并向社会通告,自觉接受监督。

      28.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告。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作为执法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29.增强规范执法意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通过举办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典型案例研讨和执法观摩等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规范执法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30.建立健全执法目录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后的30日内,将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目录报送市司法局备案,每季度报送执法案卷目录以备案卷评查。

      31.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内部监督职责,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做好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与监察、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联动机制。

      32.创新执法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通过开展网上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要针对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

      33.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装备和执法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推动本意见有效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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