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122
    • 备注/文号:南政办内传〔2021〕22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1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5-28 10:3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切实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承地域特色建筑文化,促进我市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南安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抓好落实:

      一、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职责。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定,市文体旅局作为我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辖区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文体旅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民宗、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纪检监察、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村(社区)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属地管理职责;文化遗产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业主单位负责保护管理主体责任。

      二、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南安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文体旅局、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文体旅局、财政局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泉州市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组建南安市文体旅集团。组建南安市文体旅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辖区内文化遗产的配件收集、修缮、装饰装修、租赁、转让、环境建设和技术咨询等,引导金融、战略合作方注入资金,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运营。组建南安市文体旅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辖区内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建设、运营,项目投融资和文化旅游品牌、产品对外推广等。

      四、加强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五、落实文化遗产普查认定责任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职能分工、法定程序和属地职责,推动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根据普查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其他特色价值等认定标准,将普查对象分类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由文物部门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市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辖区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和核实,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认定公布。积极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由市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普查摸底,提出推荐名单,文化遗产特别丰富、古建筑集中成片分布的重点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积极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确保应留尽留、应保尽保。

      因普查不到位或因担心建设发展受到限制等情况而迟迟不认定公布、不申报的,受到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约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不落实整改或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和组织项目建设等未落实文化遗产普查认定公布及保护相关要求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实施城市更新改造中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的制度。所有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特别是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得大拆大建。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由项目业主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论证结果要向市住建局、文体旅局书面报告,对于符合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条件的建筑,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认定公布。未开展普查等工作的,不得作出土地房屋征收或拆迁决定。

      七、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控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建立市住建局、文体旅局提前介入指导、及时跟踪机制。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市住建局、文体旅局和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意见,将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资源局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将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将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单位。市住建局、文体旅局、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库,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跟踪督促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八、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录和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把关作用,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评审、保护传承和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方案审查时,邀请省、市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九、建立定期评估监测机制。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1月份向市住建局、文体旅局提交上一年监测报告,由市住建局、文体旅局汇总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泉州市、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文体旅局、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泉州市文物数据管理平台、泉州市城乡建筑风貌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建立涵盖文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工信、林业等部门涉及文物保护、农业灌溉及工业遗产、古桥、古渡、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执法人员数据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检查人员的方式,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不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要求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

      十、落实传统构件回收利用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组织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现场踏勘甄别,收集有价值的传统构件,用于当地风貌或风格相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修缮维护。市文体旅局、住建局要制定传统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防止被盗、流失或损毁。传统构件由市文体旅集团通过征调、收购等方式征集,并回收利用,经甄别有研究保护价值的,移交专业部门(单位)进行研究、收藏。市公安、住建、文体旅等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十一、创新活化利用机制。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融入城乡建设发展大局,让传统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增强城乡文化底蕴,保护传承历史文脉。通过微改造的“绣花" 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空间复兴,承担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鼓励探索出台推进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功能置换等措施,在确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本体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活化利用。

      十二、建立预警退出机制。市住建局、文体旅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林业局等部门要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 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预警退出作为工作的“底线”、“红线”,对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的规定,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业主单位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对因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称号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摸清摸细摸实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建立辖区内濒危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及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不受影响;结合定期评估监测机制的落实,探索通过提前预警、临时“摘牌”等方式,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限时整改。

      十三、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加强定期检查、跟踪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认真组织甄别,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立即督促整改;要综合运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1+X”监督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会商、协同联动,发现涉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等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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