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052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2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2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水头镇“10·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1〕19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市水头镇“10·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水头镇“10·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水头镇“10·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水头镇“10·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26日07时08分许,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与溪滨路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期间,调查组邀请了晋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成立于2013年10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9786009C,法定代表人:庄路亭,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建材销售。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22077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10月8日。
2.吴鸿启(公民身份号码:350582******3051,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灵源灵水灵源北路37号),无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组织车队(以下简称“吴鸿启车队”)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吴鸿启车队为本起事故发生单位。
(二)车辆产权及使用情况
2019年10月1日,吴鸿启与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渣土车车辆挂靠合同》,双方约定:吴鸿启为挂靠车辆(重型自卸货车闽C36326)的实际所有人,对挂靠的车辆享有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对车辆从事渣土运输有运行支配权和营运利益独享权。吴鸿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渣土运输经营,在车辆运输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不参与也不予干涉。挂靠服务费用每年4800元。
(三)运输组织概况
2020年9月中旬,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远东泵站污水压力管(园东大道—远东污水厂段)延伸工程需石粉。林增荣向南安市水头镇光耀废石回收利用加工厂(又名:水头蟠龙大型石子场)购买石粉,并委托吴鸿启为其承运。吴鸿启于9月20日左右开始组织车辆多次往返南安市水头镇光耀废石回收利用加工厂和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远东泵站污水压力管(园东大道—远东污水厂段)延伸工程施工地点运送石粉。
(四)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1.许子阳,男,汉族,1983年09月0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桂香村8组132号,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00242******2096,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05年06月16日,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500242*******2096,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10月26日08时13分许,在事故现场对许子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许子阳自2005年起开始驾驶营运车辆,驾驶货运车辆年限15年余, 近五年来共有17条交通违法记录,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其每个记分年度均没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本记分年度累计记分为3分;除本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林天平,男,汉族,1972年09月2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西坑村群星东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4075,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闽C2JB77号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2020年10月26日10时15分在南安市殡仪馆由法医抽取其血样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林天平血样未检出乙醇。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林天平近五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记录;除本起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五)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红岩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工号牌:泉工B07A011,该车为经核准进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运输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9月30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9月25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2044682号,有效期至2023年9月28日。该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商业险第三者投保10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09月20日。
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
2.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闽C2JB77号牌),车辆品牌:铃木牌,车辆颜色:黑色,车辆识别代码:LC6PCJG9190011095,发动机号:BU020345,所有人:林天平,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西坑村群星东路27号,经查,该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险。
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前后轮制动机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转向机构工作效能正常符合规定要求。
(六)交通环境和道路基本情况
1.发生路段前后100米标志标线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与溪滨路交叉路口路段,该路段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型交叉路口。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双向四车道,道路总宽14.8米,路面施划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及车道导向标线,路口路面施划人行横道线及车辆停止线,人行横道宽5.0米,由南安市水头镇区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镇方向路右设置“十”型交叉路口及学校提示牌,沥青路面,路型平直。
2.该路段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情况。近5年来,除本事故外,该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3.该路段是否被列为危险路段情况。该路段未满足《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中“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4.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本案肇事现场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双向四车道,路中没有隔离护栏,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车道导向标线及车辆停止线,标线清晰完整,视线良好。经排查,未发现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26日,许子阳驾驶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自南安市水头镇区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镇方向行驶,于07时08分许,行驶至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大道与溪滨路交叉路口路段,未减速慢行,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险时采取向右变更车道的措施避让,在向右变更车道的过程中,碰撞到右侧同向行驶由林天平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闽C2JB77号牌、后载黄文艺),引发林天平、黄文艺当场死亡,两部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26日7时13分许,许子阳向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案。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值班民警陈建国等人立即出警处理。7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执勤民警陈建国向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反馈称:120现场确认人已死亡,要求通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经与现场民警联系得知现场已确认有两人死亡后,立即报告大队领导,南安市公安局党委、交警大队大队长曾志勇立即组织警力带领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吴为纲、尤木泉赶往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南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安市公安局局长陈俊杰带领南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忠起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工作。南安市水头镇党委书记黄泉春、镇长王明章、水头派出所所长苏志江、水头派出所教导员黄源源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曾志勇带领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尤木泉、吴为纲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往现场勘查取证。经“120”医生诊断确认现场两人均已死亡后,南安市公安局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现场成立了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曾志勇为组长的事故处理协调组,下设四个小组:现场勘查组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志新为组长,交通疏导组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中队长傅裕为组长,调查取证组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李振元为组长,善后处理组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吴为纲为组长。调查处置工作始终有序开展,未发生二次事故,无社会不稳定情况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者:林天平,男,汉族,1972年09月2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西坑村群星东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4075。死者:黄文艺,男,汉族,1965年04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鸿山村黄山前4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2*******5514。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9.5万元,其中财产损失20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29.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子阳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险时采取措施避让不当,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发生车辆碰撞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道路运输企业长期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依法开展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包括肇事司机许子阳在内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认真开展,未按照公司既有的制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车辆长期未按照规定办理路线牌、肇事司机违反禁令行驶等事故隐患;运营管理混乱,以挂靠为名,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挂靠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证。
(2)吴鸿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吴鸿启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组织吴鸿启车队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将车牌号为闽C36326的肇事车辆变相挂靠在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车辆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保证司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林天平安全意识淡薄,其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限行车辆重点管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事故路段路面管控有待加强。
4.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对路面未办理路线牌渣土车辆纠违工作不到位,对路面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纠违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刑事问责
1.许子阳,群众,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其在通行道路上驾驶货车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即10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许子阳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次日对许子阳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许子阳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吴鸿启,群众,闽C3632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道路运输业务承揽人。其组织道路运输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2.庄路亭在担任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3.王珊珊在担任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期间,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违反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制度》要求,未安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接受足够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给予监管单位处理建议
1.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对路面未办理路线牌渣土车辆纠违工作不到位,对路面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建议南安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2.许新乐在担任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民警期间,负责查处事故路段交通违法工作,在事故发生期间,对渣土车辆未办理运输路线牌上路行驶、无证驾驶和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等路面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劝导不足,建议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晋江市新兴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许可被赋予道路经营权利的单位必须担负起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义务。一要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坚决清理、解除违法挂靠合同,不得将生产经营车辆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符合规范的车辆和人员,尽安全管理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安全投入,加大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依法监管工作
1.建议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法定检验、驾驶人的审验及通行路线、时段实施监管;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共享执法信息。
2.建议交通运输局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道路货运专项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宣传,强化交通执法力度,强化物运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基地及各项目办应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控,抓好工程发包控制,督促辖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沙石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住宅将渣土、沙石和建筑垃圾清运委托给管控平台目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巡视检查,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4.市渣土办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