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042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1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04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镇“10·1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1-03-04 16:31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水头镇“10·1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1〕18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市水头镇“10·1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水头镇“10·1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水头镇“10·1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水头镇 “10·11”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11日11时01分许,南安市水头镇明利酒店红绿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蟠龙大道18号,成立于2018年1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EHU07U,法定代表人:丁江波,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承接土石方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砂石销售、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1572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5月3日。

      2.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区康店村福山567号,成立于2013年7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0896498A,法定代表人:吴灿明,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1060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5日。

      3.福建省泉州市新美居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创业路20-72-77号,成立于2010年11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42765,法定代表人:王国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开发、策划。

      4.刘向阳(公民身份号码:420620******3551,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刘岗村六组35号)无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2020年9月12日,黄世宗以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灿明)的名义与刘向阳签订《渣土车租赁合同》,约定由刘向阳向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租闽C53646号等2部重型自卸货车,并承运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定业务,期间车辆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产生费用由刘向阳承担。

      (二)车辆产权及使用情况

      2018年7月30日,吴俊谨与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吴俊谨出让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吴俊谨未付清全部车款之前,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保留吴俊谨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吴俊谨购得该车营运时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受益权。车辆交付后,吴俊谨占有使用该车辆,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自主经营,不利用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任何协议发生债权债务。经查,吴灿明与吴俊谨合伙向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购买包括闽C53646号在内的20部重型自卸货车,并组织成立车队(以下简称“吴灿明车队”)。吴灿明车队车辆以出租方式运营。吴灿明车队为本起事故发生单位。

      (三)运输组织概况

      2020年9月底,蔡南强联系吴灿明运输新美居海湾广场第四地块房地产项目建筑垃圾运出业务,吴灿明将其合伙人吴俊谨介绍给了蔡南强。10月1日,蔡南强与吴俊谨联系运输事宜,约定运输费用为每车300元。因南安市水头镇龙凤山中轻国际石材园项目土地平整需用渣土,吴俊谨与该项目担任土地平整现场管理吴基法联系,由吴俊谨免费向其提供渣土。10月3号,吴俊谨到新美居海湾广场第四地块房地产项目工地开始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任务。车辆调度由黄世宗负责,车队前后共运输75车次。期间,黄世宗安排刘向阳租赁的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参与装载的建筑垃圾均运往南安市水头镇龙凤山中轻国际石材园项目用于土地平整,运输任务直到10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停止。

      (四)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1.吴小清,男,苗族,1983年07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长坪村一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22229****1217,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15年06月10日,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10月11日12时07分在南安市海都医院由护士抽取其血样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吴小清血样未检出乙醇。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吴小清自2015年起开始驾驶营运车辆,驾驶货运车辆年限5年余,近五年来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其每个记分年度均没有交通违法满分记录,本记分年度累计记分为9分;除本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蔡雪莲,女,汉族,1991年01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莲花乡小北沟村8社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5123,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2020年10月11日15时00分在南安市殡仪馆由法医抽取其血样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蔡雪莲血样未检出乙醇。

      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蔡雪莲近五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记录;除本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五)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乘龙牌,车身颜色:绿,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蟠龙大道18号,工号牌:泉工A091012,该车为经核准进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运输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5395KG,整备质量15475KG,事发时空载。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7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1日。该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08月06日。

      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前后部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工作效能正常。

      2.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辆品牌:速派奇,车辆颜色:皎月白,车架号:682821722010158,电机号:S17D0427W0317H05972TZ,所有人:肖兰军,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中和村13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31X,未投保险。

      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前后轮制动机件及性能正常有效,转向机构工作效能正常,前后部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工作效能正常。该二轮电动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且其相关技术参数均超过《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条款,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别》中“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六)交通环境和道路基本情况

      1.发生路段前后100米标志标线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215公里150米(南安市水头镇)路段,该路段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型交叉路口,双向六车道,路中设置水泥金属隔离栏,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单向道路宽14.0米,路面施划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路口设置右转弯匝道,匝道入口宽37.0米,匝道宽5.2米,沥青路面。

      2.该路段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情况。近5年来,除本事故外,该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3.该路段是否被列为危险路段情况。该路段未满足《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中“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4.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本案肇事现场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双向六车道,路中设有隔离护栏,施划车道分界线、分流导向标线,标线清晰完整,路口设有人行横道、视线良好,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经排查,未发现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1日,吴小清驾驶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于11时01分许,行驶至215公里150米(南安市水头镇)路段,其驾车在右转弯往右侧右转弯匝道行驶过程中,其车右侧前部碰刮到同车道右前方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由蔡雪莲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载肖遥、肖奕飞)的左侧,二轮电动车倒地后蔡雪莲、肖遥、肖奕飞被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蔡雪莲与肖遥当场死亡、肖奕飞受伤送医院抢救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10月11日11时07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吴小清报案称:在南安市水头镇明利酒店红绿灯路口,其土方车和摩托车相撞,一人疑似已死亡,另一人受伤。指挥中心立即通知120急救及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值班民警黄琪龙等人立即出警处理。

      2020年10月11日11时22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执勤民警黄琪龙向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反馈称:现场疑似三人死亡,要求通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经与现场民警联系得知现场已确认有两人死亡,并有一人受伤已送医院抢救,立即报告南安市交警大队、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安全布控及事故勘查工作。南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善后工作。调查处置工作始终有序开展,未发生二次事故,无社会不稳定情况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蔡雪莲,女,汉族,1991年01月0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莲花乡小北沟村8社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23。死者:肖遥,男,汉族,2011年0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中和村十三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002*****350。伤者:肖奕飞,男,汉族,2019年03月23日出生,未登记户口(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肖兰军,母亲:蔡雪莲),事故发生时乘坐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于2020年10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不计入死亡统计指标)。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1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23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小清驾驶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其车右侧前部碰刮到同车道右前方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由蔡雪莲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吴小清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右侧路面情况的行为导致发生车辆碰撞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道路运输企业长期变相挂靠经营、源头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车辆买卖合同,未办理相应登记,为闽C53646号等20辆吴俊谨购买的重型自卸货车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服务,未办理备案手续。允许闽C53646号等20辆重型自卸货车长期以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录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其未能准确地录入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其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期间,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平台内车辆无路线牌上路营运、车辆驾驶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参加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等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丁江波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其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将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出租给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刘向阳个人运营,并安排员工为吴灿明车队未办理路线牌的车辆进行调度。

      (3)吴灿明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吴灿明车队未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营业资质,将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变相挂靠在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承运建筑渣土未按照规定办理路线牌,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刘向阳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承租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营运。雇佣未按照规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参加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培训的吴小清担任驾驶员。

      2.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蔡雪莲安全意识淡薄,其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未为被监护人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

      3.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业及营运货车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对辖区内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监管不到位,对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监管工作开展不到位。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限行车辆重点管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事故路段路面管控有待加强

      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对路面未办理路线牌渣土车辆纠违工作不到位,对路面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等显现性违章纠违不力。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刑事问责

      1.吴小清,群众,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其在通行道路上驾驶货车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吴小清被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刘向阳,群众,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承租人。其在承租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期间,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资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雇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参加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驾驶员驾驶未经办理路线牌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3.吴灿明,群众,道路运输业务承揽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将其承揽的道路运输业务,交由其车队组织未办理路线牌车辆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4.吴俊谨,群众,道路运输业务承揽人、现场管理人员。其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未办理路线牌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2.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将闽C53646号重型自卸货车出租给不具道路运输资质的刘向阳个人运营,因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3.丁江波在担任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其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公司安全生产保障投入不足,因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4.黄世综在担任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期间,为吴灿明车队进行车辆调度,并调度未按照规定办理路线牌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违反渣土运输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给予其他处理建议

      1.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对路面未办理路线牌渣土车辆纠违工作不到位,对路面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等显现性违章纠违不力,建议南安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2.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对辖区内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监管不到位,对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监管工作开展不到位,建议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3.王增坤在担任南安市水头交警中队民警期间,负责查处事故路段交通违法工作,在事故发生期间,对渣土车辆未办理运输路线牌上路行驶、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及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路面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劝导不足,建议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4.陈金鹏在担任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队员期间,负责水头镇辖区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在事故发生期间,对水头镇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及营运货车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以通报批评。。

      (四)其他线索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吴灿明车队在国庆期间承揽新美居海湾广场第四地块房地产项目建筑垃圾运出业务,违规运输渣土,存在源头管理、属地管控预防工作开展不到位等问题,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土石方工程发包、建筑废土处置核准手续及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鉴于新美居海湾广场第四地块房地产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南安市渣土办组织,南安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联合水头镇人民政府予以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福建省锦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朗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许可被赋予道路经营权利的单位必须担负起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义务。一要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坚决清理、解除违法挂靠合同,不得将生产经营车辆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符合规范的车辆和人员,尽安全管理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安全投入,加大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依法监管工作

      1.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工地采用平台内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以及办理路线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文明行车措施,抓好源头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工地现场专人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法定检验、驾驶人的审验及通行路线、时段实施监管;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共享执法信息。

      3.交通运输局要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企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督促、指导运输企业为车辆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管控平台。按规定组织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能组织执法队伍开展常态性巡查检查,及时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基地及各项目办应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控,抓好工程发包控制,督促辖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沙石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住宅将渣土、沙石和建筑垃圾清运委托给管控平台目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巡视检查,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5.市渣土办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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