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19-00337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7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号)文件精神,现就《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南政办〔2017〕281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建筑市政、房建、交通、水利、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擅自减免或提高施工企业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发改、城市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工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将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标准写入招投标文件,督促施工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缴存工资保证金。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核发中标通知书,不得动工建设。同时,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确保建设施工项目应缴尽缴。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所有在建、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在我市所有承建项目均积极参与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连续3年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可申请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三年内无发生欠薪行为的,新建工程项目可按南政办〔2017〕281号文规定的缴存标准(下同)的50%缴存;两年内无发生欠薪行为的,新建工程项目可按缴存标准的70%缴存。(三)本市域外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三年内无发生欠薪行为,且积极落实“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可参照本市施工企业缴存标准缴存。(四)近3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一般失信的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新建工程项目按缴存标准的150%缴存;近3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新建工程项目按缴存标准的200%缴存。
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等评价,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闽人社文〔2016〕374号)作出的评价结果为准。“无发生欠薪行为”、“落实‘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由市人社局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表现及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受理、立案、处置劳动争议等相关工作记录认定。
符合工资保证金缴存减免条件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评价结果,确定缴存标准。
三、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人社(2019)76号)文件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且持续通过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个月或以上,未发生劳资纠纷的施工企业,可申请提前返还不超过50%的工资保证金(含银行保函)。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后至本补充规定发布前已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符合本补充规定差异化缴存条件的,可按本补充规定申请办理减免退还手续。
五、本补充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司法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人民银行南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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