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6-0028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6〕1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建立健全南安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结合南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南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即:溪美街道、柳城街道、美林街道、省新镇、丰州镇、霞美镇等三镇三街道行政边界围合区域,总面积为351.55平方千米。其中,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划定,重点在美林街道(洋美村、福溪村、庄顶村、梅亭村、美林社区)、柳城街道(帽山社区、柳东社区、新华社区、金街社区、桑林村)、溪美街道(中山社区、湖新社区、白沙崎社区、长兴社区、溪美社区、彭美社区、湖美社区)城市建成区开展。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七)《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八)《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
(九)《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参照执行,下文部分文本简称“工作指南”)
(十)《南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8 年)》
(十一)《南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四、划定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报告划分原则如下:
(一)现状优先。以用地、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优先依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调查成果等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区边界、交通线路、地形边界等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
(三)便于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应便于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四)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调整。
五、划定结果
按照“工作指南”相关要求,确定南安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3个,划定结果见附件。
六、划定说明
(一)本次划分以2024年度的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遥感影像图及现场调研结果进行划定。
(二)划定区域范围内已明确用地性质分类,但尚未建设地块,本次划分按照其最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
(三)本次划分工作重点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已明确边界的住宅小区等区域进行划分。
七、管理规定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根据《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泉政办〔2022〕46号)中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条目进行职责分工。
(三)涉及违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针对本次划定工作暂未划入且经查证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可参照上述文件中相关管理条目进行管理。
(五)若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划分方法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计清单
2.南安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3.南安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局部放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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