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5-00555
    • 备注/文号:南政函〔2025〕27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4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5-11-14 11:07

    市应急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5〕102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3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二)车辆基本情况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事故技术鉴定情况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七)道路运输生产组织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5年5月23日17时44分许,高*森(男,39岁,河南省项城市人)驾驶货车(闽CA5**6)行驶至石井镇苏内村路段与向*美(女,30岁,贵州省毕节市人)驾驶的电动车相刮,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向*美受伤(无生命危险),电动车乘客田*阳(男,9岁,重庆市人,就读石井镇苏内小学,系向*美儿子)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石井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和总工会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函告惠安县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5年6月16日发出《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20号)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于7月15日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南安市人民政府于7月17日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至9月21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1.高*森,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127**********0533,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4127****4209,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4月10日,有效期止:2084年4月10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户籍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暂住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商贸城,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A5**6号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5月23日18时许,在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寿溪南路苏内村委会路口,由民警对高*森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高*森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127**********0533,类别是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7年6月2日。

      高*森近三年来驾驶货车共有16条违章记录,其中7条超载,2条非法改装,6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1条未按道行驶。

      2.向*美,女,汉族,1995年9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5942,户籍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燕子口镇阳光村,暂住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风吹古托坂村,事故发生时佩戴安全帽驾驶泉州·丰泽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2025年5月23日19时许,在成功医院,由民警对向*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3.田*阳,男,土家族,2016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181X,户籍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桂香村,暂住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风吹古托坂村,事故发生时乘坐泉州·丰泽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1.闽CA5**6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惠安玛漾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YB23,登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埔殊村,经营者:高*森。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事故发生前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交强险)P2403001350583860000002242,(商业险)P2403003350583910000001752,该车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轻微损坏。

      2.泉州·丰泽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向*美,品牌:不明,颜色:紫,车辆识别代码:185********4688,电机号:BBB0*******4688,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9月23日,行驶证编号:15***35,登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燕子口镇阳光村,未投保险,该车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部分损坏。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惠安玛漾建材商行成立于2023年6月12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埔殊村,法定代表人为高*森。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4487号,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高*森常住晋江,注册惠安玛漾建材商行后,未实际经营建筑材料销售行为,未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其个人驾驶以惠安玛漾建材商行申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CA5**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其他运输活动,未雇佣其他人驾驶。

      (五)事故技术鉴定情况

      1.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对田*阳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南公鉴〔2025〕369号鉴定书可以证明:死者田*阳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闽CA5**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各部件技术性能、转向机构机件技术性能、灯光信号装置工作效能进行司法鉴定。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信司鉴〔2025〕车检字第0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1)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技术要求。

      3.2025年5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泉州丰泽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制动系统各部件技术性能、转向机构机件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闽信司鉴〔2025〕车检字第0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1)前后轮制动机件及性能正常有效。(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正常。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寿溪南路苏内村委会路口,南安市石井镇寿溪南路呈东南-西北走向,西北往南安市石井镇苏内工业区,东南往南安市延平大道,总路宽13.4米,路面施划道路边缘线,南安市石井镇寿溪南路西南侧路外设置有减速让行标志、禁止左转弯标志。东北侧有一窄桥通往南安市水头镇田中村,桥宽5.6米;西南侧有一路口通往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村委会,宽7.4米。南安市石井镇寿溪南路东北侧窄桥入口设置有限制质量标志,禁止总质量超过5吨的车辆通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干燥水泥路面,路型平直,白天,视线良好。对照《南安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整治工作机制》,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七)道路运输生产组织情况

      日常业务由他人介绍给高*森,有道路运输和场地内运输,场地内运输无需办理核准手续,当天高*森在石井镇科院北路项目内倒运渣土,收工后开车回晋江安海,于17时许行驶至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寿溪南路苏内村委会路口时,发生该起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3日,高*森驾驶闽CA5**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寿溪南路由南安市石井镇苏内工业区方向往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大道方向行驶,于17时许行驶至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寿溪南路苏内村委会路口时,高*森驾车向左转弯往左侧路口行驶,因左侧桥梁禁行,高*森驾驶车辆倒车调整方向后起步往延平大道方向行驶过程中,与从右侧路口往左侧路口行驶由向*美驾驶的泉州·丰泽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后载田*阳)发生碰撞,造成向*美受伤、田*阳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森下车看到车底下有两个人和一部电动车,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置。

      17时44分许,高*森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转120急救电话。

      18时09分许,石井交警中队派员到现场处警。

      18时11分许,120急救、医疗人员到场,确认田*阳当场死亡。

      19时15分许,南安交警大队派员到场勘察。

      20时40分许,现场处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复通行。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田*阳,男,土家族,2016年11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181X,户籍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桂香村。

      2.善后处置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森与田*阳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高*森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起步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石井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石井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够深入,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标线模糊、减速带缺失、标志不规范的隐患问题。

      (二)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经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对路面运行货车巡逻劝导力度不足。

      (三)惠安玛漾建材商行经营者未主动提升自身安全驾驶技能、未主动加强岗前学习、未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多次违章后未引起重视及时改正。

      五、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高*森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起步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5年5月30日对高*森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5年7月15 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日判处高*森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石井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石井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够深入,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标线模糊、减速带缺失、标志不规范的隐患问题。建议由南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2.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经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对路面运行货车巡逻劝导力度不足。建议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通报。

      3.陈*斌,男,群众,石井镇人民政府道安办负责人。经查,陈*斌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工作不够深入,在排查道路隐患时,未及时排查发现事故路段存在标线模糊、减速带缺失、标志不规范的隐患问题。建议由石井镇人民政府予以提醒谈话。

      4.张*煌,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四级警长。经查,张*煌在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中存在对路面运行货车巡逻劝导力度不足的问题。建议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予以提醒谈话。

      (三)其他处理建议

      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虽然对商行进行车辆综检提醒,督促商行及时排查修复卫星定位设备保持车辆在线运营,但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其监管的惠安玛漾建材商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驾驶员日常违法驾驶行为未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惩戒等问题,暴漏出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建议惠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有关监管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本起事故暴露出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以及相关部门开展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够全面彻底,未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的问题。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吸取南安石井“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落实以下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重点路段和时段的巡逻管控。二要加大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要持续认真研判辖区内交通事故,深入查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车、路、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针对重点人、车、道路、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做好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道安宣传等;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做好辖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大路面管控和违法行为查纠力度,紧盯货运车、渣土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开展对辖区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研判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持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七进”(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劝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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