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3-00120
    • 备注/文号:南政办明传〔2023〕1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18 08:5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确保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要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严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切实提高生猪养殖污染防治意识,常态化推进关闭拆除、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执法,积极引导退养农民转产转业,实现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全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退出及非禁养区养殖场(户)升级改造,扎实有效控制生猪养殖污染。开展全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场巡查回访工作,形成我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2023年5月底前,全市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关闭退出率达到100%。2023年12月底前,全市生猪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建率达到100%,确保运行效果良好。

      (一)巩固成果。开展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拆除扫尾“清零行动”。坚决杜绝辖区内已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复养反弹。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结合生猪养殖土地承载能力,落实禁养区禁养政策,禁养区域内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关闭拆除;指导可养区域内生猪养殖场(户)进一步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对限期内未能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全面实施关闭拆除,彻底消除可能的污染源,扎实有效控制生猪养殖污染。

      (二)控制新增。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各类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申请、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一律视为违建项目,不得建设投产。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三)资源化利用。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生猪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建立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辖区内生猪养殖巡查,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推进关闭拆除、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和监管执法的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复养反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分工、时间节点、推进措施等,推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序时推进。整治方案应形成正式文件,于4月28日前报备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 督促指导非禁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畜禽粪污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三)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巡查监管,对直排、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四)市水利局 配合乡镇(街道)依法对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乱建畜禽养殖场的现象予以查处。

      (五)市河长办 联合相关单位对乡镇(街道)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城管局 对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建养殖场(户)。

      (七)市自然资源局 依据部门职责,对违法占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林业局 对违法占用林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生猪污染整治工作,集中统一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户)。

      (九)市联执办 对违法占地搭建养殖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2023年4月28日前)。各有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梳理明确标准化改造清单,建档造册。每月加强对辖区内已清退的生猪养殖场(户)开展巡查,若发现生猪复养反弹要及时关闭拆除,巩固已有的治理效果,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名单(附件1)于4月28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有序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2023年5月-6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水利局、资源局、林业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乡镇(街道)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应于5月底前完成生猪清退出栏,并及时组织对猪圈予以拆除。各乡镇(街道)每月25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3)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列入污染整治名单的养殖场(户)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并将标准化改造情况(附件4、5)报市农业农村局存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注意收集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有关资料,建立“一场(户)一档”,于7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开展督查工作(2023年5月1日起)。每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河长办、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将报市效能办进行责任追究。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因生猪养殖污染整治不到位引起的水质不稳定或水质异常的流域断面进行跟踪监测并通报,若出现水质等级下降,有关乡镇(街道)需在15天内完成整改,第一次经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流域河长约谈镇流域河长,第二次整改不合格的,由市总河长约谈乡镇总河长。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是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全力。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有效落实。

      (三)讲究方法,强化引导。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居)将整治相关内容融入《村规民约》,督促广大群众和养殖场(户)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自觉规范生猪养殖行为。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利用政策扶持引导群众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拓宽增收渠道,推动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力量,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检查抓落实,推进整治工作。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掌握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和整治情况,确保已完成整治的养殖场(户)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要认真汇总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上报统计数据,建立起动态生猪养殖信息库,便于下一步实施监管、治理、考核。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联系人:叶谋泰,联系电话:86387717,邮箱:nasxmz@163.com。

      附件:1.生猪污染整治养殖场(户)名单

      2.南安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现场巡查记录单

      3.乡镇(街道)每月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度情况表

      4.存栏250头以下生猪散养户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表

      5.乡镇(街道)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图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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