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2-0013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2〕4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9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8-09 08:3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交付后正常使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落实质量安全总责。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履约能力的管理和考核评价,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有进行工程安全地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他专项审查的,相关资料应一并报送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及时提供给工程参建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或结构部位发生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等形式替代设计变更手续。

      3.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项目交付使用前专项检查制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进行试运行,检测处理后的尾水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设施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二)勘察、设计单位

      1.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并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2.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对各类安全评价和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包括耐久性设计)。

      (三)施工单位

      1.严格质量安全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全程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如确需调整,应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2.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3.严格过程检验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工序质量报验制、材料入场复检报验制、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安全设施使用前验收制、关键或重要工序实行责任人签认负责制等工作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对重点技术参数进行监测,当监测的技术参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报告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待查明原因或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监理单位

      1.落实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的需要。

      2.认真审查方案和编制细则。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制定专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3.严格工序质量报验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机具等的验收和管理,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报验、报监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坚决杜绝边检验边使用以及未检验就使用的违规现象。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严格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验收,加强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试验段施工和重大危险源旁站监理。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程施工。

      二、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中应严格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优先选择有类似市政工程建设经验、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落实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清出或退换机制。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未办理施工许可或未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三、强化过程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将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范畴,严格按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同时,要加强企业中标后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企业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检查,把现场监督检查与资质动态核查结合起来,对现场管理不善的企业要组织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点核查。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在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力度,要求参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台账式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登记公示、检查反馈、应急管理、施工现场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全面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

      五、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参与验收的人员应符合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档案及检验、试验报告,并签署工程保修书。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六、严格质量终身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接受全社会监督。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