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21-00326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25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9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批复
    时间:2021-12-30 15:10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批复市属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请示》(南安水〔2021〕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市属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

      (一)划定范围

      1.河道:九十九溪(含彭溪、双溪支流南安段)、罗溪(含华溪支流)、梅溪、淘溪、英溪、兰溪、诗溪(含诗山溪支流)、寿溪、檀溪、大盈溪。

      2.水库:后桥水库(中型),笋塔水库(中型)、坂头水库(中型)。

      3.市区拦河闸。

      (二)划定成果

      1.河道

      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线与市政府批复的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并线。其中: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按规划防洪岸线确定。

      2.市属水库

      水库的管理范围内容包括:库区、工程枢纽(大坝、溢洪道、消力池)、一般建筑物(生产管理、生活区)等。其中:

      (1)库区管理范围为征地线高程以下的库区;库区保护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外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2)水库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根据划界规定,大坝管理范围线从坝脚线向下游外延150m,坝端两侧外延200m;溢洪道管理范围线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外延50m,消力池以下100m。当水库实际征地范围不足以上规定时,以实际征地线为准。工程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由工程外轮廓线至征地线。

      工程枢纽保护范围线:从水库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线外延,上、下游200米,坝端两侧150m。一般建筑物不少于50m。

      3.市属水闸

      水闸管理范围线:上、下游以建筑物(上下游翼墙)覆盖范围边线外延150米,两侧以河道防洪岸线为范围边界(与防洪岸线重合)。工程保护范围线:上、下游以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两侧以管理范围线外延100米。

      二、管理与保护

      (一)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此次划界工作不改变土地的现有性质,对已批已建的项目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现有物权,采用“尊重历史、保留现状”的原则,不再新建与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三)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职能交叉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安全问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附件:1.南安市属水库划界成果表

      2.南安市区拦河闸划界成果表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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