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300-2024-00131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4〕14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7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呈报审批《南安市水头镇污水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请示》(南城管〔2024〕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安市水头镇污水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相关内容。
(一)规划范围与年限
1.规划范围
南安市水头镇全域,重点是水头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并统筹考虑周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布局,衔接石井镇纳入南翼污水处理厂的石井北污水片区,以及远期纳入水头镇处理的中泰片区。水头镇全域面积 127 平方公里,其中水头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约 34 平方公里;石井镇纳入南翼污水处理厂的石井北污水片区(厦漳高速以北、南石高速以东、通港以北地区)面积21平方公里;中泰污水片区对应为中泰(石井)石材集聚区。
2.规划年限
本次污水专项规划编制基准年为 2022 年。南安市水头镇污水专项规划近期期限为2023-2025年,远期期限为2026-2035 年。
(二)规划目标
污水系统规划目标:202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75%,203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污泥无害化处置目标:2035年达到100%。
再生水回用目标:2035年达到30%。
二、本规划是指导南安市水头镇污水规划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强化规划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及内容有效落实。
三、你局在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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