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300-2019-0032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3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0-24 15:2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规定

      一、为推进南安市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参建单位行为和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运用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借用金融、债券、借贷等,对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需要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技术开发等领域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是指参加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四、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参建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记录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项目业主配合,定期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及时对参建单位的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公告,定期向市发改局汇总报送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开展各类别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参建单位类别分为施工类、监理类、勘察类、设计类。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处理投诉、征询意见等途径掌握到的信息,对参建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七、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信用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极差)四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参建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直接定级为D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被查实的,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或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五)履约期间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八、除涉及第七条可直接定级为D级的外,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单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本年度开工项目动工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项目。

      (二)施工、监理单位: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或新开工及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

      (三)勘察单位:本年度开工、续建或竣工项目的勘察单位。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信用评价定级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参建单位基数计算,各信用等级评选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评价标准中明确。

      九、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定级工作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年初公布(直接定为D级的,在完成规定程序后及时公示)。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参建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相关结果报送市发改局。

      十、市发改局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评价结果通过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根据公示情况,市发改局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报南安市政府研究审核后,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综合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为3年。

      十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十三、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在资质管理中优先支持企业资质晋升,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2.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

      3.在日常监管中,免除检查或者减少检查频次;

      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三)对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在1年内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减少优惠政策或资金扶持力度;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分得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4.在1年内禁止其参与我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活动。

      (四)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按以下条款执行:

      1.在3年内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或财政资金补贴;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3.列入信用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3年内禁止其参与我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活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所有企业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活动。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人的信用评审事项和相应的评标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本规定,在项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设置信用结果使用条款,设定诚信承诺和诚信约束条款。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采用信用等级准入制。政府投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工期及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限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投标报名,原则上只允许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参与投标。定标时若多家合理低价报价相同,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人,或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综合评分法:采取信用等级准入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为D级的,3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投标;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的,1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具体根据拟招标合同价大小确定影响范围。

      十五、各项目评标时,项目业主应负责查询并下载上级相关部门和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信用管理规定、最近三年公布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情况,供评审(标)委员会使用。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结果使用的评审情况。

      十六、在招标文件和具体合同中应当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项目业主有权单方中止合同,提前结算清退,没收参建单位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报省发改委将参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十七、各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参建单位不良信用行为进行监管,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参建单位出现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一)出现一次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警告处分;

      (二)出现两次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载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南安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三)出现三次较重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后,年度信用评价直接定级为D级,并报省发改委将参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中止合同,提前结算清退,没收参建单位剩余履约保证金。

      十八、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因信息报送不真实和不完整,或本规定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九、本规定由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南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6〕251号)同时废止。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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